陈旭:如果农民能拥有土地的完全产权......

作者:陈旭;分类:经济随想;标签:农民 ;日期:2001-05-28

作为诺斯(D.C.North )意义上的" 初级行动团体" ,二十多年前安徽小岗村农民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开启了我国土地" 集体所有个人使用" 制度(即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篇章。客观来看,这种以" 家庭契约" 替代" 集体契约" 的创新,由于大大" 内部化" 了" 代理成本" ,直接导致了生产高绩效--将" 分散" 的" 小农状态" 的生产力发挥极致,并迅速解决了困扰国人多年的" 吃饭问题" ,这的确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之为世界经济发展史中的" 奇迹" 或" 创举".但不得不指出的是,这只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美丽图景,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农民的" 小生产状态" 日益受到" 大市场" 的挑战(如" 增产不增收" ),并严重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面积的土地荒芜(如湖北监利县某镇)。

从边际意义看,原因似乎在于供求不均衡及农产品的独特属性(需求弹性小于1 )。但必须指出的是,供求不均衡只是一种" 现象" 或" 结果" ,而农产品的独特属性则是一种既定的" 常态" ,用" 现象" 、" 结果" 或" 常态" 的东西来解释一种困境,似乎很难具有说服力。有鉴于此,不妨换个角度,改变以往思考问题的边际分析惯性,进行超边际分析(inframarginal analysis),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讲,超边际分析的理念中蕴含着这样一种思想,即:制度并非前定的(predetermined ),基本制度是可以选择的;同时抛弃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狭隘理解,采用立宪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关于制度更为一般意义的界定,尊重个人在制度规则的形式上的最终权利,在终极意义上讨论参与者的福利改善与否。为此,在立宪经济学及超边际分析意义上,我们应赋予所研究框架的主体--农民以选择基本制度的权利,唯此方能真正体现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终极关怀。

我们知道,在现有土地制度框架下,农民仅能对土地实施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土地流动性弱、尚不能对土地进行自由交易(比如抵押、入股、让渡、租赁等),事实上,在一些较为发达地区(比如浙江、苏南等地)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但由于没有得到法律的许可,这种探索也只是短期的、模糊的,因此,总体而言,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是残缺的、不明晰的。而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是:(1 )不利于改善分布于农民中异质人力资本的配置效率,从而不利于农民间的分工与专业化、不利于形成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我们知道,我国粮食收购国家保护价已高于世界粮食市场的平均水平,这足以向我们提供这样一种制度信息,即: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农业生产的低效率。而据保守的估计,我国有望在明年上半年加入WTO ,尽管有五年的过渡期,我国农业前景仍颇为令人堪忧。(2 )在市场化的大背景下,部分农民基于对自身领悟市场信息劣势及农业生产风险收益不对称的认识,背井离乡到城市里寻求生存机会与发展空间,客观上推动了城乡间的分工与专业化、深化了市场,然而在社会整体意义上,他们却是不幸的一群,一方面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却不得不不时成为城市地方政府所谓"调控" 的对象,沦为" 盲流" ,而且还必须承担现有土地制度的运行成本--对责任田" 义务" 货币化的各种名目支付。两面夹击,农民的确正在沦为" 边缘" 的一群,最为重要的是,这在客观上压抑了农民的内在" 创新" 冲动,而从熊比特(J.A.Schumpeter)意义上看," 创新" 是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力。(3 )此外,由于基本土地制度束缚作用所引致的城乡二元分割,事实上已经造成农民与市民面临选择集的非对称,非对称即意味着不公平。我们知道,在西方传统的语境里,公平通常分为三类,即: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结果的公平,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农民与市民尚没有达到" 起点的公平".其实,起点的公平往往比后两者更为重要,起点尚不公平,何谈过程、结果之公平?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现有土地制度已在事实上造成如下几个问题:(1 )农业生产的低效率--生产问题;(2 )压抑农民的内在创新冲动--增长问题;(3 )农民与市民面临选择集的非对称--公平问题;(4 )土地对农民的束缚作用(或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自由问题。更进一步地说,现有土地制度框架下农民对土地产权的不完整属性,是问题产生的根源。因此,仅仅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我们认为有必要改变这种状况,允许农民拥有土地的完全产权。当然,不得不指出,这种改变意味着基本土地制度的变更,而这一点又与当前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不相容,所以,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预见这个过程会相当缓慢。

另外,之所以指出这一点,一方面,是因为有台湾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另一方面,则是来源于我们分析问题的超边际分析习惯及立宪主义传统,我们始终认为应赋予农民选择自身命运的权利,而不是被" 给定".当然,在主流声音充斥的空间里,我们的呼声也许很苍白,但我们希冀以此引起探索与争鸣,以关怀我们这个社会结构的底层--农民。最后,让我们以我们的声音结尾:如果农民能拥有土地的完全产权......

作者简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00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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