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山人:教授嫖娼致死案:一种制度必然

作者:京东山人;分类:社会透视;标签:妓女 ;日期:2002-06-06

武汉理工大学年轻教授程树良回家奔丧期间,涉嫌有嫖娼行为,被举报。在押往公安局途中,坠车死亡。教授嫖娼的证据是发廊老板和卖淫女的指证,程桂良坠车据说是因为不堪压力,自己跳车身亡,证据来自押解人员的证辞。

这就是2002年轰动荆楚大地的教授嫖娼致死案。先前与教授嫖娼致死案相类似的还有轰动全国的湖北随州处女卖淫案、陕西的大学生嫖娼致死案。

为什么这么荒诞的事在中国大地会经常发生?

追根溯源,还是嫖娼罚款制度种下的恶果。

卖淫嫖娼在我国被视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查处权、罚款权,所罚款项作为公安机关经费截留。

这种制度看起来冠冕堂皇,实际上为公安机关在查办卖淫嫖娼时大收罚没款提供了方便之门。

事实已经证明,很多经费不足的基层公安机关、派出所,都把查办嫖娼罚款作为弥补经费不足的重要途径。很多地方派出所经常与卖淫女勾结起来,由卖淫女引诱嫖客上钩,然后举报。公安机关捉获嫖客后,罚款了事。这就是很多基层派出所的“放水养鱼”之道。

如何确定嫖娼行为的成立,我们并没有严格的事实认定程序。基本上以买卖双方的招认为准。虽然这看似合理,事实上,这为公安机关对嫖娼嫌疑人的暴力逼供埋下了伏笔。

从程树良案来看,所谓证据只是卖淫女与发廊老板的指认,连程树良自己的招认都没有,该地某位领导居然认为这是铁案,不晓得如果某天他被公安机关和卖淫女联手陷害时,会作何感想。

“捉奸在床”是个起码的常识,但这个常识被公安机关追逐嫖娼罚末款的热情冲淡了。

可以说,嫖娼罚款制度是一系列离奇事件的罪魁祸首。

这一制度里,执行者有定罪权,有罚款权,更有把罚款据为己有的权力。公安机关在执行这一制度过程中,基本上不受监督和约束。由于不受约束,很多极端事件便会发生。

在巨额利益的驱动下,基层公安人员看到一对卖淫嫌疑女和嫖娼嫌疑男在一起时,就可以以涉嫌卖淫嫖娼把两人“请”到派出所问讯,然后通过暴力胁迫或严讯逼供手段,让两人供认事实,所谓一桩卖淫铁案便可出笼。

当然百密也会有一疏,如果卖淫嫌疑女是处女的话,铁案翻案的可能性也存在(当然更多时候不一定翻得成,慑于地方公安机关的淫威,很多人只能牙齿掉了咽进肚里)。

在笔者看来,嫖娼罚款制度不可能对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有所扼制,只会推波助澜,是一种深层次的保护。

程树良教授,一位才情卓溢,青年才隽,颇受广大学生爱戴的年轻学人,竟莫名其妙成了嫖娼罚款制度的牺牲品,这既令人感到扼腕,又让人愤怒,更让中国人感到耻辱。

这种制度是可耻的、荒诞的、丑恶的。

2002年5 月29日星期三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