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立群;分类:法律纵横;标签:法律 ;日期:2006-02-06
很高兴在《中华网》新闻栏看到了转载自《工人日报》“湖北大学教授写小说被判刑半年文学界表示震惊”的报道。武汉市武昌区法院近日以诽谤罪一审判处涂怀章拘役6个月。该法院能够公开判决,声称“小说虽未写真实姓名,但根据作品能够推知出特定的诽谤对象,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这起码显示了处理此案的有关法官和检察官胆敢以文字言罪的勇气。这要比起偷偷摸摸,黑箱作业,蓄意网罗罪名,任意处置,要强太多了,也提供了一个可供法律界,文化界和公众公开辩论“言论自由”法律尺度的平台。
写小说不同于写自传,地方志,历史纪实和史实考证,也不同于社会调查报告,报告文学和新闻报道。如果按照本人的粗浅理解,小说的本质应该是作家通过个人的精心构思,用优美的文字编造出具有文学价值,供大众消费,能够使读者喜闻乐见的一种产品。小说允许作者跨越故事发生的年代和地理位置,在虚幻的想象时空中遨游,自由发挥。为了达到故事浓缩,突出主题和紧扣读者心弦的渲染写作效果,小说更可以由著作者根据剧情发展的需要,张冠李戴,人物重组合成,夸大事态,深入地刻画故事中人物的善和恶,正和邪,道德良知与自私贪婪,各种心理变化,根本无需顾及故事原型和是否符合事实。
小说一旦出版,就像是一种新产品的面市,已经与产品的作者和设计者脱钩,也与故事的原型,新产品的初始清样脱钩。媒体文学评论家的加入,只能反映了部分小说评论家从各自善长的领域和个人对这部小说的理解和感受。他们的赞美和批评意见提供了作者以后写作的参考,也可以捧红,或打击一部小说的销售量。然而新产品的是否能够符合市场需求?最终只能由着消费者的喜好来评说。白纸黑字已成事实,对这部小说的社会评说,原作者无能为力,除非有再版修改的机会。
政治力的加入可以使一部文学作品增加了无穷的变数。“文字狱”充分体现了中国历代统治者出于巩固政权,维护自己的绝对权威,可以单凭自己的好恶,对文学作品的作者施以暴力,假借法律,罗列各种罪名,任意处置的专制。当然,“言论自由”也必须遵守法律,以遵从社会公德为底线。作为文学作品的制作者应该对他的产品负责。如果作者明白无误地触犯了法律,罪证确凿,他就必须承担起法律的责任。
武汉市武昌区法院既然对涂怀章教授的小说,胆敢以文字论罪,判处他诽谤罪,就必须罗列出构成他诽谤罪的具体罪证,拿出真凭实据。单凭法院所公布的“小说虽未写真实姓名,但根据作品能够推知出特定的诽谤对象,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的说法,包含了太多的人为假定和随意定罪的可能性,是说不通的。涂怀章教授写的是小说,既然小说未写真实姓名,这13位湖北大学的老教授和老干部“对号入座”的依据,就只能从故事所描述的事件和人物刻画上找。这就涉及到这些老教授和老干部是否真的参与过故事所描述的那些事件,干过那些被认为不光彩的行为?而这些问题的讨论本身,已经超出了小说作者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
本人认为,此事件的发生,而且在报纸和网络上被公开化是一件大好事。我们不应该把对此事件的讨论,局限于长篇小说《人殃》是一本好作品,好作品的作者就不应该被治罪的议论,也不应该让讨论误入判决会否滋长‘对号入座’的恶讼之风的歧途,更不是以“小说诽谤”的名义对作家判刑,“应当慎之又慎”的问题。
依法治国,就要依法论法。武汉市作家协会和文学界人士应该勇敢出手,拿出具体的行动,大力协助涂怀章教授,聘请最好的律师,堂堂正正地从法律上打赢这场官司,同时公开号召展开一场“文字狱”和“言论自由”法律尺度的社会辩论。以此为契机,争取一举从法律上解除长期以来一直高悬于中国文人头顶上的“文字狱”桎梏,迎接中国文艺复兴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