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山僧;分类:思想学术;标签:阶级 ;日期:2006-08-07
马克思主义强调阶级斗争,以至于被等同于关于阶级斗争的学说。然而作为阶级斗争学说的马克思主义,其两位创始人均未给出“阶级”的定义;这不能不说是重大的理论缺陷。于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对“阶级”下过种种定义。其中影响最大的,无疑是列宁的定义,至今被很多人奉为经典;其他定义多未能脱其窠臼。
列宁的定义是:“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不同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列宁选集》第四卷第10页)
这一定义的学术价值很值得怀疑。
一,列宁将“阶级”的属确定为“集团”。所谓“集团”,不过指很多人组成的集体。虽然现实世界任一阶级均由很多人组成,但这决不意味着任一阶级一定要由很多人才能组成。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况:A、B是两个素不相识的人,某一天各自划船到一个孤岛上野营,不幸遭遇风暴,两人的船和B的所有行囊都被吹得不见了,而A由于选址较好、帐篷炊具渔具食品淡水完好地保存下来了。这时,A提出以B包揽打鱼、烧饭作菜、洗碗等所有劳动来换取使用渔具等生产资料及A挑剩下的食物作为生活资料的生存法则,B考虑无法独立生存、打又打不过A,只得同意。于是阶级同样诞生了,虽然每一个阶级都只有一个人,但这毫无影响。可见,阶级的成立与否,与组成阶级的人数根本无关。
所以我在《谋生论》里将“阶级”的属确定为“人组成的集合”。集合是既可以只由一个元素组成、也可以由多个元素组成的。
二,形式逻辑告诉我们,定义首先要寻找到属,然后再寻找到种差。阶级与非阶级的本质区别何在呢?列宁的定义居然对此无一字涉及。
三,列宁的定义其实可以概括成一句话:阶级就是一个集团可以占有另一集团劳动的两个集团。这种定义就相当于以“由男人女人组成的两类人”来定义“人”,与其说是在定义,不如说是在分类。所以,列宁的“阶级”定义其实是一张白卷。
四,“阶级就是一个集团可以占有另一集团劳动的两个集团”,这名话本身存在歧义:1,“可以占有”本是一种权力,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有权占有但事实上没有占有时,这个集团还是阶级吗?2,“占有另一集团的劳动”指的是占有另一集团的剩余劳动还是所有劳动呢?
五,作为分类,列宁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呢?列宁首先给出的标准有六条之多:1,在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2,所处的地位不同;3,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4,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5,领得社会财富的方式不同;6,领得社会财富的多寡不同。如果不具体说明“一定”和“不同”,那么,我们根本无法根据上述标准去划分阶级。然而列宁只解释了一条标准的具体含义:说所处地位的不同就是指不同的阶级。这种解释等于白说。所处地位的不同本来是划分阶级的一个根据、用以指导对阶级的划分的,现在竟然反过来说“社会划分为阶级,表明了人们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所处地位的不同与阶级的不同相互论证,这在逻辑上是典型的恶性循环论证。
至于“一个集团占有另一集团的劳动”,到底指的是“所处地位的不同”、还是“所处地位不同的结果”、抑还是别的什么,列宁既未明言,我们也不便妄猜。
虽然六大划分标准有些含义不太明了,但仍然不妨碍我们的逐一评说。第一条标准,在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谋生论》阐明了阶级并非生产体系的产物、而是谋生体系的产物,因为大量存在的非法谋生者(职业杀手、巨贪、职业扒手等等)和合法但不体面的谋生者(拣食者、乞讨者、某些国家或某些国家在某些时候允许存在的性服务业者等等)虽不在生产体系之中,却一样具有阶级属性。第二条标准,所处的地位不同。这是谋生方式优劣的必然结果,并非阶级的本质特征。第三条标准,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1,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占有与是否一定属于某个阶级没有必然联系,比如虽然占有大量生产资料但只要并不以此谋生而是以打工为生,那么,他就是无产阶级成员、而非有产阶级成员。2,主要以非生产资料的谋生资料(比如非法的地下舞厅、赌场、制毒工厂)谋生者,虽然不占有生产资料,依然属于有产阶级成员。第四条标准,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这一标准显然不具普适性,因为劳动组织之外的谋生者也具阶级属性。以此为划分标准将遗漏子项。第五条标准,领得社会财富的方式不同。含义不明。第六条标准,领得社会财富的多寡不同。这是谋生方式优劣的具体体现,而且只是一个阶级的整体属性而非任一阶级成员的属性,比如有的打工者收入远远高于很多小老板。所以,这一条不能成为判别个人属于某一阶级的标准。
以地位、作用、收入等等为标准划分阶级一者不得要领、二者地位作用无法量化从而缺乏可操作性、三者不同时间时代收入的多寡是不同的从而标准缺乏连贯性。
六,定义本来是用来判别一个具体事物是否属于某个大类的根据,可是列宁的定义完全起不到帮助判别个人是否属于阶级成员的作用。之所以如此,因为列宁的定义并非从所有阶级成员独具的共同本质特征抽象而来的,而是首先将阶级划分为两大阶级、再将两大阶级当成一个整体(逻辑上称之为“集合概念”)、最后抽象出各自的整体属性。一个阶级当然可以占有另一阶级的所有劳动,但一个阶级成员绝不可能个个都占有另一阶级的所有劳动。所以,列宁虽然告诉我们“阶级就是一个集团可以占有另一集团劳动的两个集团”,却没有告诉我们怎样判别某一个人是否属于这两个集团,从而丧失了定义作为定义应有的功能。
七,认为“阶级就是一个集团可以占有另一集团劳动的两个集团”,也就是认为阶级只能分为两类。这里又引出了新的问题:1,列宁紧接着又说“在各个阶级社会里,都有两个基本的对抗性的阶级。”话里似乎隐藏还存在着非基本阶级的意思。如果果然如此,那么,列宁又在认为阶级不止两类了。这与前述相矛盾。2,事实上,的确存在占有另一集团劳动的阶级、被另一集团占有劳动的阶级这两大阶级之外的阶级,这就是既不雇人又不受雇于人的个体劳动者阶级,我在《谋生论》里称之为自立阶级。
八,自立阶级是与剥削阶级、被剥削阶级鼎足而立的一般划分结果,并非科学分类结果。《谋生论》里已经论证了阶级的科学分类只有一种,分为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类;其他均属一般划分结果。可见,列宁的定义不但不是定义,而且也不是科学分类,甚至作为一般划分结果也是未穷尽子项、残缺不全的。
现代西方学者多以地位高低、权力大小、收入多寡等等为标准划分阶级,聚讼纷纭,莫宗一是,列宁定义的不良影响似乎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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