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济齐;分类:经济随想;标签:宪法 ;日期:2006-09-11
8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进行第5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物权法(草案)提请修改说明,对围绕物权法的5大争议给出了解释。
争议之一就是“公、私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法律委研究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那么有了“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前者,难道就不会违背市场经济原则了吗;而现在又有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这个后者,难道就又不会改变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而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更会违背和背离宪法了吗。
以己之矛、攻己之盾,如何?用你们的前者戳你们的后者,试试!
“公、私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又能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公、私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体现在经济领域里?不可能!因为中国就没有市场经济,中国只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虽然是讲平等地位的,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却是讲“主体地位”而不讲平等地位的,否则还叫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公、私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就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吗。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且是相互违背和背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过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克隆,只不过为了显示是与“国际”接轨的而施行的一个古怪称呼。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也是相互违背和背离的。在这样的大前提下,这个后者怎么就突然又能存在了呢。
“公、私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体现在政治领域里?更不可能!“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是中国无以类比的“利益集团”。它不仅在经济领域里占优势、控制经济命脉、起主导作用;更是在政治领域里占优势、控制经济命脉、起主导作用。国有资产流失的恐怕不少了吧!国务院就是亏损的一塌糊涂,国务院能破产吗:“国有财产”就是亏损的只剩下“国有财产”这几个字儿了,只要国务院还存在,谁还敢说“国有财产”不占优势、不控制经济命脉、不起主导作用!私有财产能有这样的平等地位吗。
“公、私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体现在法律领域里?也不可能!那是在用小小的物权法拷问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都给予平等保护了,那还能拿什么来突出和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拿物权法吗?
中国“社会主义者”有这样一个集真理、理性和正义于一身的并且永远都不会产生错误的逻辑:“就是先认命一个自认为不是错误的命题,然后再拿这个命题来论证自己认命的这个命题的正确性。”这就好比先认命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然后再来论证中国为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因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样。也如同打完靶子再画靶环一样。在物权法(草案)里写进“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同时又表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这个自认为是正确的命题在物权法(草案)里完成了,于是便就可以用物权法(草案)来论证“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的合理合法了。
物权法(草案)可能对物权法(草案)进行自圆其说。但是否能圆了宪法呢。小小的物权法能盖过宪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第六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什么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恐怕只有一句话:“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只有一句话:“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公有制”体现在什么地方。体现在没有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人与人”的关系上?在目前的中国,绝对不可能!它只体现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与国家”这个“物与(物)”的关系上。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在中国,这种“物与(物)(通过国家)与人”的这种所属关系的建立,就是公有制;而对于“物与人”的这种所属关系的直接建立,就认为是私有制。有道理吗?找谁说理去。
“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既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又有剩余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和另外一个阶级即贫穷和被压迫的阶级存在。至于这些阶级是个什么样子,那就要看当时生产所处的发展阶段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一卷218页)在当今的中国生产所处的发展阶段,恐怕同样存在着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既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却又有剩余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这种现状。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国家——“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这个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统治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占有——说成了“公有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有了这句话当今的中国社会就没有了另外一个阶级即贫穷和被压迫的被雇佣与被剥削的阶级存在了吗!马克思恩格斯是在胡说吗!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体现在什么地方。体现在宪法里;体现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里。宪法的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实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只有一句话“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即坚持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主体地位。
那么“公、私财产具有的平等地位”是否就有对宪法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违背和背离、也就是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违背和背离、也就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违背和背离、也就是对“社会主义”的违背和背离、也就是对宪法的违背和背离。反过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否也就有对“公、私财产具有的平等地位”的违背和背离。
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赋予了这么优越的双重地位,却还硬要说是与“私有财产”具有平等地位。这样的双重“性”如果真是写在了物权法(草案)里,是要让法律也实行一回双轨制吗?物权法(草案)还是法吗?在实际的法律操作运行当中就不会产生很大的混乱吗。
中国“社会主义者”也真是可以拿法律当儿戏了,也可以对以“平等、公正”自居的神圣的法律进行亵渎了。因为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始终在他们手里,他们是可以唯所欲为的,物权“法”(草案)也可以不法了。至于“主体地位”与“平等保护”这个矛盾怎么解决,并不发生冲突,“主体地位”这个“矛”是用来戳向“社会主义性质”的这个“盾”的:“平等保护”这个“盾”是用来挡住“市场经济原则”的这个“矛”的。而“主体地位”与“平等保护”之间并不“矛”“盾”。
如果物权法(草案)真能增加这样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反过来说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也就应该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了,全民的个人财产岂不又要充公。如果让“全民”来选择,是宁要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还是要资本主义的股票。“全民所有”看不见、摸不着,用不上,恐怕连“画饼充饥”都不如。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全国政协委员唐德华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提到:“我觉得《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至少可以说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有力的推进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也可以说,是一个重大的举措或者是一个带有里程碑性质的一部法律。第二《物权法》维护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里已经很明确了,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这么一个基本的经济制度。这是第二个方面的意义。第三个方面,我觉得它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必须的一部法律。我们知道,我们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逐步的和国际要接轨。……”
还需要解释吗?!中国“社会主义者”的逻辑!还没出世(是不是个怪胎都还不知道)就已经认定了它显示的是多么的伟大、光荣、正确,然后再反过来用这个伟大、光荣、正确来论证这个还未出世就已经具有的真理、理性和正义……
……
“匹夫”撼树谈何易!由它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