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烨: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作者:李维烨;分类:中国劳工;标签:法律 ;日期:2008-03-12

前几天在网上看到张五常先生的大作《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看到张先生不准备再对劳动合同法发表评论,很是失望。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张先生是少有的几个热心评论的学者。这种行为,是很值得尊重的。对社会新生事物,学者们本来就有责任评论的,倒不是因为大众需要他们来开化,而是因为大众需要他们的解释和观点碰撞来更好得明白新事物对自己的影响。世人说书生眼高手低,这不是在看扁书生。一个学者,能够做到眼高,对新生事物有长远的预期,就很了不起了。知识分子能够受人尊敬,大概也是因为他的言论和思想吧。百无一用是书生,要看一个学者有没有勇气、良知和智慧,能够参考的,大概也只有他是否视角独特、言之有理而又敢于仗义执言了。

江山代有才人出,也许有卓越之人智慧与实力并存,思想与精力俱佳,能够知行合一,自己发现真理而又付诸实践,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出入自如,行文处事样样精通,在各个领域都卓然成家而又万古长青。但如果人人把这种境界看作理想的话,世界就太可悲了。所以,学者们不应该想着在思想的王国中一统天下。优秀的学者,就像天生的战士一样,是渴望战斗的。思想深刻的学者,头脑中就是一个个战场,各种观点在自己脑海里激烈碰撞,胜利的观点才拿出来跟别的学者较量。而学者之间的战争向来不以输赢结束,而以思想碰撞出火花,遇到新问题为乐。为了找到这种快感,有的学者辩论时先把自己设置成偏执狂。偏执狂之间的唇枪舌战,也是最精彩的。至于由学术讨论演变到相互谩骂或者肢体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战争,给人类带来灾难的种种事端,大概是因为一些所谓的学者大脑内存不足而系统紊乱的结果。

真理越辩越明,我个人是极端支持学者之间的大论战的。这次劳动合同法出台,出现了诸多新概念,而且法律条文从通过到实施,期限只有半年。从法律学来看,这些概念的界定,到实际应用中的纠纷都是法学家和律师“大打出手”的好机会。经济学上讲,劳资双方对新法律的适应,再到条文可能产生的近期和长期经济后果,也应该有一大批经济学家跳出来大谈特谈吧。况且这样一部对现行法律改变重大,对经济发展影响深重的法律,本来需要一系列的过渡法规和一个相对较长的适应期,这样突然空投会不会有违法律程序?本人心无所专,爱好广泛,最爱看的就是各个领域的专家交锋。这次终于有机会了。

我天天守在电脑前,期待着一场场的战役。结果呢?从张先生第一篇文章就新法第十四条摆下擂台之后,竟然没有一个等量级的人物接招。张先生没办法,使出浑身招数,先是激将法,然后又假意示弱,最后加大打击面,从经济学界杀到法学界门前,就我国法律条文的实施力度和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向法学界学者公然挑战。按说,劳动合同法在酝酿过程中,一定广泛征集过各方面专家的有关意见,也一定有人大力支持的。还有提出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举手通过此条例的委员们定然是看到此法对经济社会的深刻意义,看到此法对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贡献意义的呀,要不然法案怎么会通过呢?可是看着张先生带着数万名跟帖的网友杀上门来,怎么能够高挂免战牌呢?现在我才顿悟:原来这些专家都兼着军事家的特质,又能够准确地判断形势,知道对待张先生这支远道而来的疲惫之师,只需坚守不出,张先生必定只能无功而返。

事实恰恰如此。张先生十篇文章写出去,了无回音,只好打道回府了。

眼睁睁错过一场妙局,本该观棋不语的笔者抓耳挠腮,很是不甘。于是想赤膊上阵,让张先生指点几招。可是本人本身不学无术,一直没有高攀到哪个著名的经济学家做朋友,更别提和人家共进晚餐,其乐融融了。至于本人的“著作”,除了被某些优秀教师打上鲜红的分数写两句言辞恳切的评语然后卖给收废纸的之外,好像还没有谁愿意替我集结出版并代为写序的。更何况,我除了卖些旧课本也没怎么做过生意。做学生的时候,也只知道听老师圣贤之言,只是孜孜不倦努力听讲,不敢有什么怀疑,就算如此,到现在也没明白经济学的目标到底是为了GDP的增长的经济奇迹还是为了满足国民的经济需求:只怕要被张先生嗤之以鼻了。

纵观张先生的十篇文章,除了话里话外提醒像本人之类的小角色不具备上述特质外,有两点我是很不同意的:首先是关于劳资双方的合伙人关系,其次是地区竞争制度。可惜一直没有机会拜读张先生的两部大作。不然就不用张先生在这十篇文章中屡次强调经济学理论的复杂程度和解释起来的困难了。

先说劳资双方的关系:据张先生讲,《公司的合约本质》的首要内容就是劳资双方是合伙人,一方出力,另一方出钱。这一条我恰恰不敢苟同。合伙人本来是法律上的概念,被张先生借用过来,未为不可,但要搞清楚合伙人的概念。合伙人最基本的特征是双方或多方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在公司经营决策时权利对等。劳资双方的合约是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职工行为受企业主支配,企业主享有支配权 ;职工无权参与公司运营,企业活动受企业主支配;职工付出劳动,只得到工资作为补偿,企业利润归企业主所有。当初张先生发迹便是得益于产权理论,不知在这里,企业的产权是属于企业主还是员工?如果双方连最起码的产权也不对等,怎么可以称为合伙人?建议张先生注意一下合同的不同类型:劳动合同、买卖合同、合伙合同抑或卖身契。

张先生说目前状况中,合约双方你情我愿,但这种情愿的基础是什么?是为了生存的无奈选择。不知有吃有喝快快乐乐而又充满着经济理性的张先生,会不会为了得到潜在的工伤和职业病而情愿付出假期?张先生提到职工情愿接受极低的工资 以至于节假日也要劳动才能维持基本生活。不知道张先生认为这样是否合理?多年来,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众多劳动者基本人身权利得不到法律保证的例子层出不穷,不知张先生想让这些人在沉默中爆发,还是在沉默中灭亡?

再说一下张先生的地区竞争制度,张先生认为,中国的各个县域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应该干预。但中国区域经济的现状,恰是国家干预的结果。东部沿海地区的 优先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的政策倾斜(比如:鼓励出口使沿海地区享有地理优势,西气东输解决上海资源紧缺问题)而不是市场自发形成的。而这种政策倾斜产生的对中西部的负面影响,正需要政府减少对东部的政策倾斜来解决。不知道张先生对国家诸多促进出口的政策条文使得企业界一致认同“产品优而出口”有什么观点?

在我看来,劳动合同法对我国经济长远发展是大有意义的。

第一, 真实体现企业的用工成本。让劳资双方收入分配趋向合理。对出口商品价值重估。

第二, 提高消费者的购买能力,扩大内需。让 国民真正享有劳动和经济增长的成果。

当前,我国的大部分企业,甚至一些小企业,都把市场面向国外。这是 一种怪现象。因为面向国际市场的一般是大型的跨国公司。而且出口作为国内经济的补充部分,本该用我们生产却不需要的东西来换我们需要却不生产的东西。我国企业界在国内市场远没有饱和之前,却在国际市场上苦苦挣扎,与国外大型企业争锋。我想请教一下张先生这里舍近求远的交易费用有多少?

另外,国家在经济领域应该发挥什么作用?亚当斯密说得很明白。国家不应该参与经济生活,但应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作,维护市场规则公平正义。劳动合同法的作用正是保护劳动合同中的弱势方——职工,让劳资双方在公平的基础上分工合作,共享劳动果实。好篱笆造出好邻居,公正的法律条文让合约双方更好地认识到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使市场规则趋向合理化和公正化。单从这一点上来讲,这对减少劳资双方由于权利义务界限不清而谨慎选择合约人所产生的交易费用要有很大作用吧!

后生妄言。言辞不周之处,还望张先生多多海涵!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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