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九林:裸聊也被判有罪,“人体”竟能成“淫秽物品”

作者:庞九林;分类:法律纵横;标签:色情 ;日期:2008-03-29

据法制日报报道,浙江衢州女子方某因为网上裸聊,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

三十出头的方某失业在家,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看到网络上真人演绎的激情视频后,买来了摄像头,进行裸聊收费。几个月的时间和300多人裸聊,收到汇款2.4万元。龙游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后,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上述判决。

在网络展示自己身体的很多,从芙蓉姐姐到“赤裸特工F.B.I”,大大吸引了网友的眼球,让网友们大快朵颐。网上裸聊的也很多,原因多种多样。有寻找刺激的,有仅仅为了增加点击率的,有展示魅力的,当然也有为了金钱的,方某也属于此。

但是,在网络上展示自己的照片,和人裸聊,被判刑的,还是第一次听说。而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刑,更让人大惑不解。“人体”什么时候也称了“物品”了。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也是根据这条规定,给失业在家的方某定罪的。然而,什么是淫秽物品,法律有明确解释。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毋庸置疑,人体不是物品,人体更不是淫秽物品,那么在网络上展示自己的裸体肯定不是转播淫秽物品。龙游县法院将裸聊牟利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对刑法的曲解和对法治精神的背叛。

现代刑法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龙游县法院将人体也界定为淫秽物品,将裸聊牟利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对法律的严重任意曲解,和“夫妻看黄碟被抓”案一样,是对法治精神的背叛。

刑事法律不容任意曲解,法治精神不可背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