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迷人的海;分类:法律纵横;标签:色情 人权 ;日期:2008-04-07
看到大连晚报A4版刊登题为“靠裸聊赚钱 一女被定罪”的报道,非常气愤。我认为龙游县法院的判决是一个侵犯人权的典型案例。
报道称,浙江衢州女子方某,因靠裸聊赚钱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法院量刑的依据是刑法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龙游县检察院称,接受本案后,对裸聊如何定性,究竟以何种罪名起诉,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认定意见,1、裸聊行为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2、裸聊行为应当构成聚众淫乱罪;3、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4、一对一裸聊纯属个人行为,涉及的是社会风气问题,危害并不足以判刑,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可。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目前国内尚无先例。
龙游县法院的量刑依据是刑法363条,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刑法367条具体解释了何谓淫秽物品,即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试问一个有生命的人居然是物品吗?把人与物品等同,难道不是一种赤裸裸地肆意践踏人权的表现吗?!即使是犯人,也应该有人的尊严,其人身权也不能被肆意侵犯践踏,尤其让人不解不能忍受的是,侵犯人权的竟然是国家机器的法院,试想如果执法机关竟公然侵犯践踏人权,那么人权在社会生活中还有什么保障可言?口口声声以人为本,决不是嘴上说说而已,要求国家和政府必须落实到行动上。我们一再向世界发表白皮书,信誓旦旦声称如何保障人权,指责西方国家的污蔑,可笑的是,法院竟在光天化日之下竟做出这样一个令人耻笑的判决,这不自己打自己嘴巴吗?把活生生的人视为物品,连小学生都不敢苟同,竟被法院堂而皇之地据以量刑判决,真可谓滑天下之大稽也!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法无明文不为罪,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前面五个动词涉及到对象是淫秽物品,简而言之就是物品,物品它怎么竟成人了或者说是人的身体了呢?谁能说有生命的人体是物品、是东西,往人身上泼污物或粪便,是不是侮辱人的一种表现,把人说成东西物品不是侮辱人格吗?侮辱人格是不是侵犯人权?
我很遗憾法院竟然犯如此低等错误,那么有水平高智商的法官,竟然人、物不分,把人当成物,把物看作人,如此低劣的判决竟在庄严的法庭上落锤定音,让人笑掉牙了。笔者以为,一对一的裸聊纯属个人行为,涉及的是社会风气问题,或者是个人道德问题,没有犯法,法律对此也无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由此看来,我国人权方面的确有问题,不要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