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散步”——中国特色的维权方式

作者:刘晓原;分类:中国观察;标签:维权 ;日期:2008-05-10

5月4日,一个特殊的日子。

这天,成都市民200人在市区进行了一次特殊的“散步”,他们不是为了纪念“五四”运动进行“散步”比赛,而是为了表达对在建和待建化工项目的抵制意见。据亲历者透露,整个“散步”持续近两小时,中间并没有发生混乱,整场“散步”平稳结束。

这是今年的第一次“散步”事件,这样的“散步”,在去年发生过两次,一次是厦门市民为抵制PX项目,另一次是上海市民为抵制磁悬浮项目。

要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为何只能采取“散步”方式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按照《宪法》第35条规定,如果市民要公开表达意见,完全可以采取游行、示威方式。这部根本大法,虽然赋予了公民这些基本权利。但是,要想行使这些权利,却不是那么容易。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这就意味着不经许可,去集会、游行、示威就是违法了。该法出台后,能够得到许可的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寥寥无几。如此一来,市民既要表达意见,又不能去违法,那只好采取“散步”方式了。

由厦门、上海、成都市民的“散步”,使我想起了前不久发生在国外的反CNN和国内的抵制家乐福“运动”。海外华人为了表达爱国之情,表达对CNN的不满情绪,根本不用采到什么“散步”方式,而是公开走上城市街头去游行、去示威,去行使国外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国内的“散步”与海外华人游行,虽然性质不一样,但从权利行使来看,没有多大区别,都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意见。

“散步”不是集会、游行、示威,“散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权方式,但愿有关部门能给市民一个表达意见的“散步”空间,更愿政府能够重视市民“散步”表达出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