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道德:自由社会的润滑剂

作者:茅于轼;分类:思想学术;标签:道德 ;日期:2017-09-20

道德以利他为前提,结果是利己,所谓“与人方便,自己方便”;

交换以利己为前提,结果是利他,所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道德维系社会秩序,交换沟通市场;二者的完美结合,构成平等、自由、幸福的人类大家庭。

中国在20世纪初才结束家天下的皇权专制社会,20世纪末才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长达数千年的旧道德,主要是为维持专制的平民社会服务的。其中有着大量的糟粕,也有一些永恒的精华。

面向21世纪的公民社会,我们该怎样扬弃?

■ 伦理观的演进与经济发展

伦理观念源远流长,它最初的出现远早于交换成为一种制度之前,道德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所必要的行为规则,而人与人的冲突无例外地与人的自利动机有关,所以道德自古以来就与抑制自利有关,牺牲自己的利益并有利于他人成为道德的同义语。世界上各个民族、各种文化对道德的解释,仔细分析起来有相当多的差别,但牺牲自利以帮助他人则是各种道德观中的共同成分。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差别极大,但一个人不论到哪个国度去旅行,只要遵循本民族的道德规范,一般就不会触犯他国的法律,并不需要对人家的法律作专门的了解。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即已出现的道德观,它以约束个人的自利为特征,对建立以交换为基础的商品经济起了阻碍作用,因为交换是以自利为前提的。

交换最早发生的年代现已无从查考。在中国,交换逐渐频繁以至于出现了货币,也发生在很早的年代。公元前11世纪西周开国时已经有金属货币出现,然而在以后的3000年内,交换虽然给人们带来利益却并未成为每个家庭生活必须依赖的方式。相反,衣食住多半仍取诸当地的资源,尤其是土地,只有盐铁等少数商品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得到。虽说在明代,甚至远在宋代,在中国的大城市中交换已经很发达,然而占当时人口90%以上的农民,交换仍是偶一为之的活动。甚至到文革时代,广大农村的经济自给率仍非常之高,河南产棉区几乎家家户户都有纺织机,穿衣仍是不求人的,商品经济是非常不发达的。

能给人带来巨大利益的交换不能发展成为一种制度,其直接的原因是历代帝王都采取了重农轻商,甚至打击商人的政策。

秦始皇一统天下之后,迁天下豪富12万户于首都咸阳;汉高祖也“徒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当时的豪富多半是大地主和生意人。所谓“七科谪”就是秦始皇征集逃犯、赘婿和商人(包括三代以内曾经过商的)去攻打南方三郡。汉初规定商人不得穿绸衣、骑马、乘轿。汉武帝时叫杨可去征富商大贾的财产税,弄得中等以上的商贾大部分破产。

秦汉以后,打击商人的政策一直未断。且不说大陆解放以来对资本家出身的人在升学、提级、参军等方面的歧视,也不说文革期间将全国农村集市一扫而光,就在十多年前的改革初期长途贩运仍属非法;而今低价购进待价而沽仍被当作投机倒把。

今天从商致富虽不致被强制迁往首都,但致了富的人多半有如履薄冰之感。他们最安全的策略是趁早收敛起来,免遭不测。只有外国资本在中国发了财比较能得到政策上的保护,如果投资环境好,他们还有扩大投资的意思,否则还是把利润汇回国去免生是非。重农抑商政策的背后是伦理观在起作用。伦理是一种最基本的意识形态,靠了它,人们作出一种政策是正确还是错误的判断,人们认为是错误的政策,即使政府强制推行,也难于贯彻和持久。打击商业活动的政策之所以能经历几千年而不衰,自然有其伦理学上的原因。

自古以来中国最具有影响的哲人都认为出于自利追求物质欲望是可鄙的。孔子只是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老子则说:“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到了宋代,哲学家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文革时则发展为“狠斗私字一闪念”。

确实,如果人人都无私欲,当然天下太平。然而这里包含着一个基本的矛盾:如果人人都没有了私欲,还有什么可追求的呢?因私欲膨胀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最终加害于每个社会成员,使他们最初追求的欲望不能满足,因此欲望才要加以限制。如果把欲望从根本上取消掉了,还有什么目标要去追求呢?精神满足归根究底离不开物质满足。为革命牺牲是一种精神满足,那是因为自己的牺牲能使别人得到物质满足。如果一切的人都无求于物质满足,精神满足岂不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人类历史的发展是物质欲望不断被更多更好地满足的过程。如继续寄希望于劝人放弃物质欲望来达到社会大治,不妨回顾一下历史的总趋势。专门利人毫不利己,从动机来看当然是高尚的,然而从效果看,提倡这种行为并不能达到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目的。因为这种行为提供了另一批人白占便宜的机会,从客观上鼓励了另一批人的道德沦丧。如果全国大多数人都作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其余少数人正好可以肆无忌惮地膨胀其私欲。

所以损己利人的原则决不可用来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只有当人与人处于不对称地位时,这种道德原则才有必要。例如富人和穷人,强者和弱者,处于危急情况下和不处于这种情况的人,这才能使社会福利有所增加,社会更协调地发展。然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不能成为普遍适用的制度原则。交换能产生正和结局,已如前所述,是由于各方发挥相对优势的缘故。谁具有某种产品的生产优势,这是通过价格竞争来选拔的,不是任何人钦定的。所以公平竞争是一个必要条件,但这个条件等价于交换双方必须平等和自愿,同时要求交换信息的充分流通。交换双方如果地位不平等,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则交换或许不会发生,因为特权一方不必通过交换来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或者交换使一方受损,因为他没有退出交换的自由,此时虽然有交换发生,实际上只是改头换面的剥夺,官商结合就是这种不平等交换的典型例子。在交换发展过程初期往往有特权阶级的参与,因而破坏了交换的名声,使得大大有益于全社会的交换被群众抵制。此外,即使是没有特权的一方也常试图用欺骗手段牟利,这些都阻碍了交换制度的顺利建立。地位平等和选择自由不仅是交换中人的应有权利,它具有更广泛得多的含义,这就是人权。当今各国中人权较好地受尊重的国家交换也比较发达,这并非巧合。然而在古代,普遍认为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是互相冲突的。要保持社会秩序,必须对个人自由加以限制。由谁来限制?由社会中有权威的人士。所以社会必须分为受治于人者及治人者;劳力者与劳心者;小人与君子;或者奴隶与贵族。无论东方哲人孔子或西方哲人柏拉图,费尽心智也没有能设计出一个人人平等而且有秩序的社会。

孔子的道德观具有永恒的价值,但他的道德观不需要人权的支持;换言之,在人与人不平等,一部分人享有特权的社会中,可以用他提倡的教化来使人人都安居乐业。但是可悲之处也正在此,用忽视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方法去保证社会秩序,这个秩序未必能长久维持。中国2000多年中发生的无数次农民起义说明了这一点。如何安排一个既有人权保障又有社会秩序的人际关系,是向人类社会提出的最严峻的挑战。到目前为止,民主和法制认为是最接近于解决这个问题的答案。

西方一些国家经过几个世纪的内部调整,大体上做到了社会权力的平稳交接和公民权利的受尊重。然而利益集团对政治施加影响,使真理被歪曲,事实被掩盖,丑闻不断发生,更不用说有利于社会进步的长远措施极难贯彻。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样的社会制度不是一个理想的制度。可是出路何在?没有人知道。幸而人类的智力还没有穷尽,只要人民的智力不被窒息,希望总归是有的。

一个国家的经济要能增长发展,有两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一是全体成员有干劲,由懒洋洋的人组成的社会不可能有增长;二是百姓的干劲要用在正确的地方。

在大跃进的年代里,干劲是有的,但用错了地方,最后导致失败。干劲既可出于自利的动机,也可以出自建设祖国,或为公的动机。有人认为为公的动机不可能持久,并举中国、苏联的经验为证。但我认为为公的动机激发人们苦干,如果苦干的果实能回报给全体百姓,且每个人相信别人也在无偿地为公工作,则这种动机可以持久。从长期来看中苏等国经济发展受阻的原因,恰是不能保证干劲用在正确的地方,或者说,为公的动机不能保证上面第二个经济增长的条件一定能满足。

这里要用到微观经济学中极重要的一条理论,即均衡价格系统是唯一能引导资源最佳配置的信息系统,而均衡价格是这样形成的:出于自利的消费者在市场上寻求索价最低的供应者;出于自利的生产在市场上寻求出价最高的需求者,在竞争条件下达成的成交价格就是均衡价。没有出于自利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就无法形成均衡价格。苏联和中国的经验都证明,在计划经济的初期经济发展是比较成功的,因为当时的价格继承了原有的市场价格,它很接近于均衡价格。在经济获得最初增长之后,价格必须作出相应调整,以继续引导资源在新情况下的合理流向。诺贝尔经济学奖金得主(1971)库兹涅茨在研究各国经济增长的实绩后,得到的六点结论之一就是在经济高速增长时必伴有相对价格的剧烈变动。在一切“为公”的经济中,价格被视为无足轻重,而且常常固定不动。结果计划人员失去了衡量效益的依据,使经济陷入日益严重的混乱:经济结构扭曲,虽然每年都有巨额投资,但长期短缺的产品始终调整不上来,该进口的产品在出口、积压的产品越产越多。这种缺乏效率的现象并非计划人员的低能,而是失去了一切计算效益的根据,即一套正确的价格。其根本原因正是大家都为公,不在价格上计较,无法形成一套均衡价格。

前面论证了从自然经济过渡到商品经济时道德观念必须作相应的调整,要承认人追求自身的利益是正当的,合乎道德的。这种道德观与传统道德观(德行必须是克制自利)相比,是一个重大的转折。历史越悠久,传统文化的根底越深厚,完成这个转折也越困难。而且在转折中还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即私欲膨胀,把传统道德中应继承和发扬的部分统统反掉了。自利的行为是正当的,但有其严格的界限,即不能影响别人的自利,这是显而易见的,几乎用不着任何解释。可是在从传统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大规模地发生欺骗、毁约、假冒、贪污,这差不多已成为规律。究其原因,正是因为市场经济要求肯定交换中的自利动机,人们在改造传统伦理以不分青红皂白,把一切克制自利的观念统统加以否定。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区别市场运行和市场规则。市场运行是由自利的动机驱动,而市场规则则不能靠自利的动机去维护。放松市场管理(Deregulate)是指市场运行应该自由,而市场规则却是丝毫不能放松的。

一些经济在改革过程中引进了市场机制,由于没有正确区别市场运行和市场规则,发生了物欲横流,道德沦丧的令人担忧的倾向,于是一些学者和政治家惊叹人心不古,甚至谴责商人追求利润,咒骂金钱的万恶,恨不得回到古朴的自然经济时代。殊不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旧可以保持一个很高的道德水平,做到道不拾遗夜不闭户,尤其重要的是交换活动中的守信和诚实。

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经济纠纷很少,交易成本极低,资源流向合理,经济效率极高。一些经济发达的富裕国家已经出现了这种变化的开端,也许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这一变化进展得似乎并不很顺利。可见不论是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研究伦理观演进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近年来出现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更使这一问题变得具有紧迫性,因为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不可能是每个国家、企业、个人追求自利的结果,而只能基于共同的责任感。它类似于市场规则的维护,但又不尽相同。我们需要更多的知识确定道德演进的方向,了解道德观念强弱的因素,研究非道德行为的对策,道德与传统文化及科学发展的相互作用,新道德规范与人权及法律的关系。我想这是向各国社会科学工作者提出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新课题。

■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到底利谁?

18、19世纪之间,我国文学家李汝珍写了一本小说,名叫《镜花缘》。书里讲了一位叫唐敖的人,由于宦途受挫,跟随他的妻弟林之洋到海外去游历。途中经过了许多国家,见识了许多奇风异俗。他们经过的第一个国家就是“君子国”。

君子国里的人,个个都以自己吃亏让人得利为乐事。小说的第十一回里描写了君子国里一名隶卒(在衙门里当差的小兵)买物的情况:隶卒......手中拿着货物道:“老兄如此高货,却讨恁般低价,教小弟买去,如何能安!务求将价加增,方好遵教。若再过谦,那是有意不肯赏光交易了。”

卖货人答道:"既承照顾,敢不仰体!但适才妄讨大价,已觉厚颜,不意老兄反说货高价贱,岂不更教小弟惭愧?况敝货并非‘言无二价,其中颇有虚头。俗云‘漫天要价,就地还钱。今老兄不但不减,反要增加,如此克己,只好请到别家交易,小弟实难遵命。"

只听隶卒又说道:"老兄以高货讨贱价,反说小弟克己,岂不失了‘忠恕之道?凡事总要彼此无欺,方为公允。试问哪个腹中无算盘,小弟又安能受人之愚哩。"谈了许久,卖货人执意不增。隶卒赌气,照数讨价,拿了一半货物。刚要举步,卖货人那里肯依,只说‘价多货少拦住不放。路旁走过两个老翁,作好作歹,从公评定,令隶卒照价拿了八折货物,这才交易而去。

接着小说又描写了另一笔交易。这笔交易中的买方认为货色鲜美索价太低,而卖方则坚持自己的货色既欠新鲜,又属平常。最后成交时买者尽挑了次等货物,引起公众议论,说买者欺人不公,买方只好将上等货下等货各携一半而去。第三笔交易的双方是在银子的成色和分量上发生了争执。付银的一方硬说自己的银子成色欠佳,分量不足,而收银的一方则嫌成色超标,戥斗又过高。无奈付银人已走远,收银人只好将他觉得多收的银子秤出,送给了过路的乞丐。

小说中关于君子国的描写,提供给我们两点思考。

第一,双方让利和双方争利都会引起争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争论,都是由各方偏袒自己的利益引起的。因此我们常常错误地认为,如果关心别人的利益胜过关心自己的利益,争论就不会发生。而君子国里发生的事情,说明了以别人的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原则同样会引起争论,结果我们仍然得不到一个和谐的、谐调的社会。

进一步的观察还可以发现,在现实世界的商业往来中,虽然双方都以谋利为目的,通过讨价还价则不可能。小说里不得不借于两个路过的老翁或一个乞丐,用强制性的办法来解决矛盾(幸亏乞丐是从外国来的,如果他也是君子国人的话则纠纷永无了结之时)。这里包含着一个极深奥而且非常重要的道理:以自利为目的的谈判具有双方同意的均衡点,而以利他为目的的谈判则不存在能使双方都同意的均衡点。由于君子国内不能实现人与人关系的均衡,从动态变化来看,它最终必定转变成“小人国”。因为君子国最适宜于专门利己毫不顾人的“小人”们生长繁殖的环境。当“君子”们吵得不可开交时,“小人”跑来用使君子吃亏自己得利的办法解决了矛盾。长此以往,君子国将消亡,被“小人”国代替。

从这一点来看,人是自利的生物实在是人类社会的大幸。由此,人类才有了最终的大同世界的理想。如果人是利他的,则任何理想都不可能建立起来。

当然,从现实出发,为了减少争吵,每个人都应多关心一点别人,多克制一点自己的私利。可是这一点如果变成了各方行为的目标,就会出现君子国里的另一种争吵。也许有人会说君子国里的滑稽的争吵在现实生活中是不会发生的,可是下面的讨论会逐渐揭示出现实生活中的种种问题,有一部分确实和君子国里发生的事有类似的原因。或者说,是和利益原则的误导有关。

第二,君子国里每个人的动机问题。首先要问的是人们做交易的动机是什么?不论是原始的以货换货,或是现代社会的用货币换取商品,交换的动机都是改善自己的处境,使自己的生活更方便些,更舒适些。如果没有这一点动机,人们为何不辞辛劳地去参加交换呢?我们每个人所得到的各种物质享受,从针头线脑到冰箱彩电,都是通过交换才得到的。如果绝对避免交换,每个人就只能到农村去种粮种棉花,用土坯垒房子,向土地索取自己生活所需要的一切物品了。当然这样也可以勉强生存下来,我们的祖先曾经以这种方式生存了几万年。但他们绝对不可能享受任何现代文明所提供的最起码的成果。

君子国里的人已经有了国家,又有了市场,这就说明他们已经摈弃了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选择了通过交换来改善自己物质生活的道路。既然如此,他们又何以在交换的时候拒绝考虑自己的利益呢?当然,如果交换一开始就是为了减少自己的利益增进他人的利益,“君子”们的行为或许还可能发生。可是每一个参与过交换有过交换经验的人都知道,交换双方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参与其事的,另一方面在交换进行的过程中却又反对自己的利益,这种前后不一贯的动机是矛盾的。

■ “义务为群众做好事”是好事,还是坏事

过去在宣传学雷锋的时候,电视上经常出现这样的报道:一位学雷锋的好心人义务为附近群众修理锅碗瓢盆,于是在他的面前排起了几十个人的长队,每个人手里拿着一个破损待修的器皿。电视台作这样的报道,目的在宣传那位学雷锋的好心人,观众的注意力也被他所吸引。但是如果没有那几十个人的长队,这种宣传就毫无意义了。可令人思考的是,这几十个人却完全不是来学雷锋做好事的,恰恰相反,他们是来拣便宜的。用这种方式来教育大家为别人做好事,每培养出一名做好事的人,必然同时培养出几十名拣便宜的人。过去人们以为普及为别人做好事就可以改进社会风气,实在是极大的误解,因为这样培养出来的专门拣别人便宜的人,将数十倍于为别人做好事的人。

从社会的经济效益来看,这种义务做好事也完全不值得推广。免费修理招引来的人,手里拿的多半是破损得厉害,本已不值得再去修的东西,有的干脆就是从垃圾堆里捡来的。现在因为可以免费修理,修理花的功夫再大,用的材料再多,也都是别人的负担,他们自己所花的代价只是排队要用的时间而已。如果再有一位学雷锋的好心人替他去排队,自己不必花费这个代价,等候修理的队伍恐怕还会长出几倍。从整个社会来看,花了修理用的材料,花了修理的时间和排队的时间,结果只是将一件很难再用的器皿修得勉强能用。如果将这些修理用的材料和时间,加上排队的时间去从事更有效的生产活动,一定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价值。所以从经济效率看,这种义务修理的活动也是弊大于利。

■ 分苹果的道德困惑

甲乙二人分吃苹果。甲捷足先登,一手拿走了大的。乙甚为不快,责怪甲说:“你怎么这样自私?”甲反问道:“要是你先拿,你要哪一个呢?”乙答:“我先拿就拿小的那个。”甲笑道:“如此说来,我的拿法是完全会合你的愿望的。”

在此,甲拣了乙的便宜,因为乙奉行了“先人后己”的原则;然而乙却无法拣甲的便宜,因为甲并不奉行这个原则。所以当社会里只有一部分人奉行“先人后己”的原则时,必定有一部分人吃亏,另一部分人占利。长此以往,势必引起争吵。可见这种“先人后己”的原则如果只有一部分人愿意实行的话,最终是行不通的。

如果甲乙两人同时都奉行这个原则,上述这个分苹果的问题仍旧无法解决。国为两人都要先拿小的,又会在新的问题上争执不下,正如在君子国里发生的事。不但两个人组成的社会里会发生这样的问题,许多人组成的社会里也有这个问题。如果全社会中除掉一个人以外,其他的人全部都奉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原则,将全社会的利益都归这一个人享用,至少在逻辑上还讲得通。如果连这个唯一例外的人,也转而奉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话,则这个社会就无法存在下去,除非它的利益可以输出。再从地球上的全人类的角度来看,输出利益是没有可能的。

产生这些矛盾的逻辑上的原因,是在于从社会整体来看,不存在“别人”与“自己”的差别。虽然对某一个具体的张三李四来说,自己就是自己,别人就是别人,二者决不会混淆。但是就整个社会来说,每个人既是他自己,又是别人眼中的别人。当“先人后己”的原则应用于他自己时,他应该后于别人考虑自己的利害得失;可是当同一个原则应用于别人时,他又成了别人,他的利益又应先于别人(另一个自己)得到考虑。这样同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究竟应该先于别人还是应该后于别人,就陷入了矛盾。所以“先人后己”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一类的要求包含着逻辑上的矛盾,不可能成为真正得以实施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当然这决不是说,先人后己的精神不值得称赞,或者这种行为不高尚。而是说,这种原则不能成为社会成员中利益关系的普遍基础。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人一定还能记得,当“斗私批修”的口号喊得震天响的时候,也正是一批野心家、阴谋家的私欲膨胀到极点,图谋篡权杀人的时候。那时大多数善良天真的老百姓的相信斗私批修可以成为普遍的社会准则,因而真心诚意地身体力行。与此同时又有一批投机分子,他们窥察出“君子可欺以其方”,别人斗私批修,正是他们大捞便宜的好机会。他们以打倒剥削为借口去抄别人的家,却把抄来的金银财宝装进自己的口袋;他们号召别人“狠斗私字一闪念”,要别人为了革命的利益承认自己是叛徒特务反革命,以便在自己的功劳簿上加上一笔;他们甚至不惜置人于死地,只要自己能图得一官半职。我们在前面只分析了“先人后己”在理论上的矛盾,而“文化大革命”的历史又证明了此种原则普遍推行时在实践上所出现的矛盾。

现在“文化大革命”已经过去,那时所提出来的许多口号正经受着分析和批判。但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究竟是什么,似乎还没有经过认真的重新思考。有不少宣传材料仍旧用老一套的说教来要求群众,在民事纠纷调解中,甚至在法庭审判案件中,陈旧的观点仍然有着很大的影响。

■ 交换,帮我们找到利益的均衡点

善于思考的读者对于前面提到的两个人分苹果的例子一定会提出进一步的问题。如果说“先人后己”不能解决合理分配的问题,难道“先己后人”或者什么其他更高明的原则能解决这个难题吗?苹果是一大一小,参加分配的就这么两个人,恐怕神仙也找不出好办法来。

但是,在一个有交换的社会里,上述难题就不难解决。这两个参与分配的人可以通过协商取得一个双方都同意的解决办法。

例如这一次甲拿大苹果,下一次乙拿大苹果;或者拿大苹果的人向拿小苹果的人支付一点补偿。在有货币的社会里,后一种方法一定可以找到一种双方都同意的解决方案。只要将补偿的金额从最小的单位(一分钱)算起,逐步增加,一直到任何一方首先同意拿小苹果再加上补偿为止。因为最初补偿的金额和,我们可以认为双方都愿意拿大苹果。当补偿的金多到某个程度,甲乙双方之中有一方同意拿小苹果加补偿时,另一方面仍旧愿意拿大苹果并支付补偿,所以此方案是同时能被双方接受的,而且我们还可以肯定,补偿的金额是有限度的,它不可能超过大苹果价值的一半。因为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小苹果的价值小到接近于零,拿小苹果的一方也不会感到吃亏。此时他拿到半个大苹果的价值,另一方拿到一个大苹果同时支付了半个大苹果的价钱,双方拿到的价值是相等的。所以在有货币的情况下,补偿的金额必定大于零,小于半个大苹果。我们有把握说,只要双方是理智地考虑这一问题,就不可能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就是,具有利益的均衡点。

■ 革命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对上面三个例子的分析,我们可以展开进一步的讨论,革命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以什么样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

古今中外的革命毫无例外地都是受压迫的人们组织起来,反抗压迫他们剥削他们的少数人。或者说,革命是出于捍卫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出于漠视自身的利益。因此革命的最终目的,不可能是建立一个否定初衷,否定自身利益的社会。有少数人强调说,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很高的觉悟,他们都恭敬谦让,不为物质利益而争吵,否则共产主义社会仍然会充满着矛盾和斗争。这种理想且不说它不能实现,而且直接与原来革命的目的相背离。如果克制谦让能成为社会组织的原则,大家都克制一点,当初的革命就不会发生。

革命之后建立起来的社会,如果仍旧是一部分人侵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这个社会难免还要发生革命。这也正是迄今为止人类革命史上的悲剧,它没有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原则,使每一个人的利益都是受侵犯,每一个人的生存权利都得到尊重。过去革命的结果只是由这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改变为由另一部分人来压迫这部分人;或者由这个阶级专政改变为由那个阶级专政。人类要运用极大的聪明和理智,才能从这种无穷无尽的革命——反革命——反反革命......的循环中解脱出来,真正做到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或任何一群人——作者注)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

■ 德行一定就是善行?

善行即是德行,很少有人对善和道德加以区别。但仔细想来,这两个概念并非完全重合。善使人感到美的享受,是一种自然的赞同。道德则除了对善的赞同之外还有一种自觉的约束。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他们之间的区别。

母爱,它给人类以美的感觉。母亲给怀里的孩子哺乳,端详着柔软稚嫩的小生命,她的乳汁点滴地被吸进鼓动着的小嘴里,她会感到满足和幸福。那个小生命此刻没有任何惊恐,他或者捏着小拳头,蹬着双腿来表示他的得意;或者甜甜的入睡,因为他是安全地躺在母亲的怀里。这样的图景给人以安详、快乐的感觉,因为它符合于善。但是我们却没有理由说母爱是合于道德的,因为动物也有母爱,我们不能说动物具有道德。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是调剂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准则。

在大多数情况下,善的内涵比道德更广,但也有一些例子不符合善却合于道德,例如对罪大恶极的人处刑。

讨论善和道德的关系牵涉到道德是否可以教育的问题。已如前述,我们不能认为善恶的概念是天生的,甚至不能认为仅仅是从上辈的教育得来的,因为这将引导到善恶是动物的天性的荒谬的结论。我们必须承认,善的概念的形成与人们的社会实践有关,道德观念也是这样。

但也应该承认善与恶的准则是比较稳定的,虽然有变化但变化极慢。它决不可能像上物理课那样,通过几个小时的讲解,加上一些实验和习题就可以改变一个人是非善恶的标准。这是逻辑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根本区别。同样的道理,讲物理学也不能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办法,而必须用严密的科学实验和一贯的逻辑推理。可是我们常常企图用单纯的逻辑推理来灌输道德教育。这样做的意图是好的,但并不有效。况且有许多说教式的道德教育,连逻辑的起码形式都不具备。

价值判断和逻辑判断并非毫无关系。价值判断中必定包含着一些基本的逻辑。一个人喜怒哀乐都有其产生的原因;认为某件事是善事,值得去做;或某事是恶事,需要抵制,都不是无缘无故的。只有精神病人的行为才完全缺乏逻辑。

然而是非善恶的判断并非仅仅是逻辑的结论,它终究不同于几何证题。换句话说,善恶判断虽然是一种理性判断,但它并不是从某一公理系统通过逻辑的环扣达到其判断结论的,它在逻辑之外,还有个人经验、周围环境、以及文化素养在起作用。特别是文化素养,素养高的人更多地依赖逻辑判断,比较能正确估计个人行为的社会后果,懂得社会责任的含义,而较少地受周围环境的影响。相反,文化素养低的人,其是非善恶概念更多地从环境传递给他的信息中得来。

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是不同的两件事。有能力作出正确道德判断的人未必愿意去实践;文化素养高的人未必是德行高的人;而凡夫俗子倒可能是忠实憨厚的。尤其重要的一个区别是,已如前述,道德准则是比较稳定的,一个人关于善恶的概念形成之后不大容易改变;社会的道德标准更不是短时间之内可以改变的,但人对行善行恶的决心却可能在顷刻之间作出并会付诸实施。甚至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也可能在一夜之内获得提高。因为价值判断会受到心理暗示的影响,这种影响远远大于逻辑推论的影响。一篇好的文艺作品,一个动人的新闻报道,会很大程度地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尽管这种改变可能并不持久。因为当人们对这种心理暗示的印象逐渐淡薄时,就会恢复原来的心理状态。但外界心理暗示的反复作用,可以使印象得到巩固,人们的行为规范就会渐渐跟着改变。

■ 说谎的危险

当社会暴露巨大的丑闻,一些伪善的把戏被戳穿,大家有一种被欺骗被愚弄的感觉,这将导致社会道德水平的迅速降低。

1971年9月林彪事件败露后就发生过这种情况。他在帮助毛泽东发动文化革命之后,被定为毛主席最忠实可靠的接班人,是全党全国的副统帅。他每次在公众面前出现时手中总是摇晃着一本红宝书《毛主席语录》,以表示他忠于毛主席。但后来知道他竟企图谋害毛主席。他自己对心腹人就说过,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林彪事件败露后,大家对一切漂亮的堂皇言词都打上了问号;对许多明目张胆的谎言也习以为常。社会陷入了伦理危机,说什么话都不灵了,做什么事都没有顾虑了。当时确实有一批人沉沦和堕落走向歧路。

在美国发生过尼克松的水门事件。身为总统的尼克松竟说谎掩盖自己在竞选活动中参与的犯罪事实,最后在独立的司法部门的追究之下,不得不辞去总统职务,从此退出美国的政治舞台。尼克松一案情节虽然没有林彪一案严重,但都是政党首脑,其影响非同小可。

198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加拿大百米短跑选手约翰逊被查出服用了兴奋剂,奖牌和世界纪录被取消。这件丑闻虽然比之尼克松和林彪事件的影响小,但也引起巨大震动,因为这涉及到过去许多成绩和记录是否有假的问题,涉及到运动会的声誉。全世界几亿热心于体育运动的人所关心的,是优胜者真的具备体格的强健的技巧,而不只是一场骗局。

在我国也有某些评选出来的劳动模范、先进党员、优秀企业家,最后被发现是弄虚作假。其中一个例子是英文报纸(China Daily)1990年12月11日第3版报道广州一邮差历年被评为模范,后来发现他三年内从邮件中偷了近万美元,5万余元港币及上千封信,结果被判死刑缓刑二年。另一个例子是1993年12月14日《人民日报》第9版报道安徽省公证处发布公证书,盖了公证处大印,证明三种香烟“黄山”、“中华”、“红塔山”中黄山牌最好,事后发现是骗人的。1992年2月21日《人民日报》第3版报道云南英杰电子工程应用研究所在“WP宽谱治疗仪系列产品”科技鉴定会上弄虚作假,骗取名誉和钱财。本来公证和科技鉴定其全部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信誉担保。而今这些活动也可以用钱来买,天下还有什么可信赖的事?1992年9月22日《人民日报》第8版张文祥刊文“新闻报出42度”,说的是过去重庆天气预报不论有多热也只报37度(大概因气温高于37度工厂要停工),今夏开始报出了42度。天气预报都可以造假,实为奇闻,可是在中国已经见怪不怪。另一个例子是《北京晚报》1995年7月5日第7版引《新民晚报》报道“淮北成人高考舞弊多”,据估计淮北参加成人高考的2000人中有近一半是在校高中生替考。考试原是鉴别良莠的一种手段,考试而可以舞弊使考试完全失去了意义。1995年还发生一位知名歌星在舞台上表演时播放事先录好的录音带,其骗广大听众的事件。《人民日报》1993年9月28日刊登了董天成写的“耍魔术”的文章,并附有两张照片,说的是成都人民北路侧巨大的“万宝路”香烟广告。每当听说“创卫”检查团或其他类似的检查团要来检查时,这广告一夜之间变成了“净化环境,美化市容”的标语牌。原来有人在香烟广告上套了一幅罩布,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他们就这样变来变去。这些都是大范围内的欺骗行为。

这些事例说明,在大范围内进行欺骗活动是极其危险的事,是极严重的犯罪。它的损失虽然未必计算得出来,但使社会道德水平降低,后果无法估量。

有趣的是无论个人、团体或政府,如果经常说谎,最后会受到谎言的报复。当有人造谣中伤他们时,他们无论如何申辩也无济于事,因为假作真时真亦假。他们的申辩仍被人当作假话。说惯了假话的人还以为别人也说假话,于是对外面传来的一切信息都打一个问号,结果是把自己孤立起来,他只相信他自以为是的东西。

在社会中不同地位不同阶层的人的行为,对群众心理的影响是不同的。地位越高,影响越大,他们行为的感染作用也越强。所以有“上行下效”的说法,而从来没有“下行上效”之说。在家庭中是家长,在学校里是老师,在机关里是上级,在整个社会中则是党政高级官员和各种团体的负责人。他们的道德面貌对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北京故宫太和殿皇帝宝座的上面悬着一块大匾,上面写着“光明正大”,目的是宣传皇权代表着真理。然而事实上中国几千年的皇权统治成为上层社会腐败的温床。所以贪赃枉法,假公济私,以权营私,贿赂逢迎,双重人格等成为中国封建官僚的通病。相反,一个有民主监督的权力就不大可能堕落,它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影响来营造一个彼此勾结的私利集团。

■ 道德比法律更重要?

市场经济要依靠法律,这一点已普遍地为人们所接受,但要不要依靠道德却有不少人持怀疑态度。因为这些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要讲求利益,讲了利益就没有道德发挥作用的余地了。其实,这是极大的误解。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更需要道德,不过这种新型的市场经济的道德有些重要的区别。当然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

市场经济需要道德约束的原因之一是,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相比较是成本非常低而效率最高的一种约束。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是很费钱的事,除掉个人为打官司要支付成本,社会还要为了维持法治支付更大的成本。警察、法院、检察院、监狱等都要花钱去办,而且这些花费都不是生产性的。法律行为甚至是反生产性的,因为一个人一旦犯了法,非但社会为了处理案件要负担成本,罪犯本人还要为此支付更大的成本。他或者被罚款,或者被判刑,这都是成本极高的活动。道德是每个人发自内心的约束,它不需要人监督,没有诸如监狱一类的执行费用,更没有犯罪之后判刑对个人造成的损失。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很好,就根本用不着法律来管事。这样的社会是经济效率最高的社会。从这一点来看,法律是代价高昂的奢侈品,最好是存而不用。

道德比法律更重要,最明显的原因是道德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则很少介入到生活中来。一个人从早上起床到晚上入寝,除非他不与人接触,道德一直在支配他的行动。譬如和人交谈要讲礼貌,这就是道德。人与人打交道崇尚“礼尚往来”,这也是道德。孔子的弟子说:“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不信乎?传不习乎?”也是道德在起作用。人们遵从道德约束,成为习俗,以至于习以为常,不觉得是约束。法律则不然,大多数人一辈子既没有学过法律,更谈不上打官司。更重要的是,我们所追求的幸福社会,不是法制严密、执法无情、动辄得咎、处处提防的社会,相反,是人人觉得被别人尊重,与人为善,安居乐业,和谐融洽的社会。

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它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道德在一个人采取行动之前对其行为的动机发生作用;而法律只对行动的后果有效。道德每时每刻在对思想犯进行劝导,而法律则决不能对仅有犯罪动机的人处刑,否则法律就成了任意镇压别人的工具,因为动机是不需要也不可能有证据的。

然而我们不能认为法律就不能影响行为的动机。法律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制裁,对可能犯罪的人起到威慑作用。如果法律只能对已经成为事实的罪行起作用,而不能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那么法律就变成了对报复的规定,但按法律规定行刑的刽子手杀人则是合法的,被害人或其亲戚朋友为报仇而杀人却是违法的。

对人的制裁只有国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也会造成问题。如果司法机关力量太薄弱,或工作疏忽,甚至缺乏公正,就会造成被害一方投诉无门,最后铤而走险,用非法的手段诉诸正义,自己却反遭法律的制裁,落入可悲的境地。

新疆建设兵团石河子144团蒋爱珍一案即为此例的典型。蒋是一名青年护士,因受他人打击诬谄,却又投诉无门,最后她持枪杀死3名诬陷者,自己被判刑。新闻界对此案的经过作了详细报道,读者对蒋的遭遇无不感到同情,可是对她的结局只能发出无可奈何的叹惜。此案恰发生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1979年,又经《人民日报》的报道唤起了广泛同情,如果发生在“文革”时期,蒋有可能被上钢为反革命杀人报复罪。蒋究竟是否有罪至今仍有激烈的争论。

人们的这种反映说明了法制本身不可能圆满地解决各种复杂问题。这种受害人自己保护自己或对犯法的人施以报复的行为有人称之为自行执法。自行执法不同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而自行执法则是对不法侵害进行事后的报复。当今各国法律对因自行执法而犯法的行为虽然宽严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历史上自行执法是人类社会实践上的一个既成事实,不但自行执法历来被人们认可,而且见义勇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不但不认为是犯法,而且认为是德行。

《基度山恩仇记》就是一部关于自行执法的故事。

■ 鲁智深拳打镇关西合法吗?

《水浒》第三回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说的就是鲁达(后来出家起名鲁智深)因镇关西欺凌弱叟孤女,失手将郑屠打死。这桩故事深入人心成了千古美谈。

既然如此,为什么各国法律都倾向于否定自行执法呢?从法理上讲,因为现代法律不鼓励报复(这与古代法律不同),一个人无论犯了如何残暴的罪行,即使被判了死刑,也要用痛苦最少的办法将他处死;古时的腰斩、凌迟等酷刑现在都已废止,而自行执法多半出于报复心理,这与法理相悖。其次法律不但保护好人,同样要保护坏人。

监狱中的犯人仍受到法律保护,对他们侮辱打骂都是犯罪行为,被自行执法的人,往往失掉法律保护。如果鼓励自行执法,很容易造成一个破坏法律的风气,对社会是很危险的。此外也有技术上的困难,因为自行执法时可以选择的余地极少,除了把人打一顿,破坏别人财产,或干脆把对方杀掉,很少有更多的可行办法。而且在自行执法的过程中可能引发难以预测的后果。从法律上讲,不容易判定执法有没有过度,而且对自己怀疑的人施行报复,因为证据不实,很容易弄错。

另一种可能是希望维持执法者本身的权威,所以将执法的权力垄断起来。有些执法者对侵犯人权的事麻木不仁,然而同时对忍无可忍条件下自行执法的事却反应出奇地灵敏和严厉,为了垄断权力不惜做恶势力的包庇者。可见法律要维护社会安定,不但法律本身必须是公正的,而且法律的执行也必须公正。如果一味强调法律而不顾及作为法律基础的公正和道德,就会引起争论。《妇女之友》1992年第7期虞路、董服民报道了发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医院内的一件事。护士范榕峰不堪奸污她而成婚的“丈夫”郭黎疆的虐待,于1987年6月离婚,但郭不断对范施暴,范向各方求援无应,最后她和她的弟弟杀死了郭。虽经地方检察院抗诉,法院仍判范5年徒刑,范的弟弟无期徒刑,现省检察院已报请最高人民检察提出抗诉。另一例子载于《北京晚报》1994年2月19日第12版。河南夏邑县太平乡64岁老太黄高氏因儿子黄英民横行乡里,决定大义灭亲,纠集孙子和另外两个儿子将黄英民用板斧砍死。结果法判黄高氏徒刑6年,两个儿子各5年,孙子因不满18岁,判了2年。

在我国还发生另一种极端情况,即以私刑代替法律,甚至用举手表决的办法冤杀好人。《人民日报》1989年2月20日第5版“五十法盲举手,杨忠福人头落地”,报道1988年6月18日端午节贵州遵义青年农民杨忠福好意将吃包谷的马拉走,却被马的主人认定偷马。在50多名群众举手表决下杨忠福被砍头。“文革”时广西几个县以及湖南的道县等地,成批地处死“地、富、反、坏、右”时,也曾用过让群众举手表决的办法。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在群众专政的口号下被非法处死的何止成千上万。在中世纪的欧洲普遍认为风暴、雷电等坏天气是妇女的诡计引起的;有人甚至“证明”了一位航海家从丹麦起航的航行中所遇的风暴是女巫造成的。1450年到1550年的百年间光是在德国就有10万个女巫由于这一类原因被处死,多半是烧死的。(参见罗素:《宗教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48页)这种怪诞的观念至今并未绝迹。1992年7月31日《北京晚报》载尼日尔南部的宗教狂将干旱怪罪于妇女的淫荡。他们袭击了酒吧店、妓院和穿超短裙的妇女,把她们的衣服在大庭广众下剥得精光。《参考消息》1991年4月16日报道:“随着巴西最高法院做出的一项裁决,杀妻有理论终于休矣。”巴西历来对因妻子通奸而杀妻的丈夫宣判无罪,理由是“维持荣誉”。在1980至1991年的期间内有722名男子以维护荣誉为由杀害了被指责犯有通奸行为的妻子。这次巴西最高法院驳回“维护荣誉”说的理由是“杀人不能被认为是对通奸作出的一种正常合法的反应。因为在这类犯罪案件中,所维护的不是荣誉,而是把妻子视为其私人财产的那种丈夫的虚荣心、自负和妄自尊大”。要能使法律成为社会正义的力量,不但法律本身必须公正,更为重要的是它的执行必须超越种族、集团、党派的利益。虽然有许多案例曾引起过广泛的争议,说明这一点很难做到,但应尽一切可能做到。否则给人以一种印象:法律只是某些人的掌中玩物;法律完全丧失了它的庄严。

此外,法律既有限制人们行动的作用,又有保障人们行动自由的作用,而且限制的目的全在于保障。换言之,没有一条法律是无缘无故地去限制一些人的自由。与此相应的法理学的原则应是无罪推定,即除非人独犯了法律而且证据确凿,人是无罪的。换言之,人可以做任何法律没有禁止的事。与此相反的是有罪推定,即人只可以做法律规定允许做的事,其他的事情做了统统都是犯法。如果法律在制订和执行中在这一点上有所偏颇,也会造成法律的扭曲。当法律被扭曲时,社会正义被践踏,邪恶势力容易抬头,更谈不上发挥道德的作用。被扭曲的法律对于其基本权利要靠法律保护的普通人而言,还不如没有法律,因为又多了一个侵犯他们的权利的借口。这里有一个有趣的案例值得我们思考,即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否合法的问题。

1984年一位名叫约翰逊的美国先生当众焚烧国旗泄愤,被州政府以有意损坏国旗罪逮捕并起诉。5年以后美国最高法院以5∶4一票之多判定:焚烧国旗是受宪法第一条修正“表达自由”保护的行动。在此之前,美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都有保护国旗的地方法律。由于最高法院的这次判决使这些地方法律失效。护旗派不甘失败,但要使护旗成为法律,必须修改宪法,这必须有2/3的国会两院多数通过,还要有3/4的州批准。护旗派虽然在民众人数中占绝大多数,但在有权投票的精英分子中却占少数。此案的前途取决于对宪法的认识。

一般认为宪法是法律之法律,是制订其他法律的依据,所以被称为根本大法。从这个意义来看,政府和立法机关必须遵守宪法,换言之,他们在执行法律和制订法律时必须按宪法行事。宪法是管政府的法。为什么要管政府?因为怕政府无缘无故侵犯百姓的权利。所以百姓虽然要守法,却并不是直接去遵守宪法。判决焚烧国旗受宪法保护,恰恰消除了焚国旗的动机。因为 “如果一个国家连自己的国旗都允许你烧,那么还有什么理由去烧它呢?” (《读书》1995年第10期第64页,东来:《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否合法?》《读书》1995年12月第80页,沈铮:《从国旗谈到宪法》。)

■ 法律的作用在于威慑而不是报复。

因为法律的作用在于威慑不是报复,要使法律起作用,必须广为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如果法律对百姓保密就完全不能起到这种作用。可是法律要不要公开,在历史上有过争议的。

在公地前约500年时,郑国子产把原来不公布的法公开铸在刑鼎上,遭到了贵族和统治者的反对。这些人认为“形(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且“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认为老百姓知道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就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统治者就失去了威严,百姓就难治了。

现代的法律概念认为不公布的法是“非法之法”。在我国至今也还有不少不向大家公布的内部法规,它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害,可是又不让人知道,有时把它称之谓“土政策”。例如过去对申请出国的人员要进行“政治审查”,但对什么样的人不批准出国,始终向群众保密。更比如邮政局对于邮资和寄送邮件包裹标准的规定虽不是“内部”的,但到1996年初为止,北京市内80%以上的邮局没有公布或公布不全,办事员可以趁其兴之所至提出各种要求。但很少有人据“法”力争的(大概争了不但无用,反而更糟),说明大家已习惯于生活在不公布和不明确的法规之中。

■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规定原则上不可违反道德准则,否则这种法律就成为非正义的。尽管在人类历史上非正义的法律并不少见,但它终究不能长久。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已逐渐步到大体上符合于正义和道德。详细的法典非常浩繁,即使是法律系毕业的博士也不可能完全地记住它。但普通人只要凭他的道德和良知做事,他即使不懂任何法律也不至于犯法。一个人来到外国,虽然外国的法律和本国的法律未必一样,他只要按道德规范行事,一般也不会触犯别国的法律,这说明各国民族的道德观念大体上也是相通的。

浙江的张赞华曾提出“自私”与“损人”的界限不容混淆。人可以自私(当然并不鼓励这样做),但决不容损人。如果有人起劲地反对自私,却闭口不谈不容损人,他的动机就值得怀疑,因为人人都不自私,甚至人人都斗私,都把自己应得的权利和利益让出来,就正好为少数坏人的损人行为开了绿灯。不自私和不损人是道德和法律的界限。道德要求人们不自私,而法律只要求不损人。

张赞华还提出将损人的期望值作为是与非,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所谓损人的期望值就是某一行动的后果会造成别人受损程度大小的一种可能性衡量。只要此期望值大于零,即有可能造成对别人的损害的行为,应认为是非法或有罪;反之,任何表面上看来是何等的“自私自利”或不合常规的行为,只要此期望值等于零,即对别人的损害的可能性为零,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因此没有任何理由采取法律手段加以干预。“文革”结束之后还一度反对妇女穿高跟鞋,留披肩发。她们这样做又碍着了谁?可是一些工厂派人在厂门口手持斧头和剪刀,剁高跟鞋,剪披肩发。这也说明为什么思想罪不能成立,一切对于意识形态的控诉都没有法律依据。

然而不损害别人的行为尽管不犯法,仍旧有是非善恶之分。每个人都有权利对别人的行为作出独立的评论。社会的道德风尚需要群众的评论来维持。张赞华还进一步提出,量刑的轻重由上述期望值的大小来决定。

■ 道德值多少钱

人的行为后果按对人对己、有利有害的区分,可以有四种组合,即利人利己,损人利己,损己利人和损人不利己。

从道德评价来看,利人的行为都是合于道德的,尤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更是值得称颂的。而损人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如果是损人利己则更为人所不齿。但从社会整体来看损人利己未必不可取,只要损人很少而利己极大,此种行为就有利于社会。因为自己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此种行为可使社会的总利益得到增加。如果每个人都能找到一种损人极小而利己极大的方法,整个社会将因此而得益。但是从道德评价来看,任何损人利己的行为都是不应该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道德评价和利益评价会有背离的情况,况且评价利害的大小往往带有主观性,人们习惯上将自己的利益看得较重,将他人的利益看得较轻。所以此闸一开,可能导致严重损人轻微利己的恶行普遍泛滥。

利人利己的活动是最有益于社会的,虽然从道德评价来看它不比牺牲自己为别人的活动更高尚。人们也许会问,什么活动能做到利人利己呢?当利益的总量一定时,此人多得一些利,他人就必然损失一些利。这在对策论中称为“零和对局”,意思是各方损益之和为零,既没有净的损失,也没有净的得益。人们要做到利人利己,就必须找到一种办法,能使社会的总利益扩大。这种活动不仅仅局限于重新分配利益,更重要的是它能创造出新的利益。以后我们将论证,商业交换以及由此而带动的一切经济活动,除掉少数情况外,都具有扩大社会利益的功能。因此商业活动是既符合于道德又符合于利益的行为,是最值得提倡的善行。

然而我国的传统道德观中却一贯鄙视商业,嫌弃商人,就连大多数商人自己也未必明白商业对社会的重大作用,而且确实有不少商人用欺骗的手段经商,破坏了商业的信誉,使这一大大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活动,很难得到长足的发展。这种历史教训不光在我国存在过,而且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里同样存在过。不同的只是当今发达国家里已不再存在鄙视商业的偏见,商业活动已成为最讲究信用和道德的一种活动。不道德的人不断地被排除出商业活动的圈子,这种净化作用的结果是构成了一个方便安全富裕的物质环境。而在我国这种转变尚处于刚刚开始的阶段。我们应该自觉地推进这个认识上的转变,这是我国知识界、政界和实业界的一个重大任务。

损己利人的行为是典型的道德行为,但是从社会总体来看,每个人对自己来说是“己”,对他人来说又是“人”。同一件事对他本人而言是损己利人,对别人而言又变成了损人利己。由此可见损己利人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此种原则不可能成为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原则。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条款、规定等等不可能以此原则作为基础。本书一开头提出来的几种道德的悖论,根源就在于试图将损己利人作为一种制度来加以推广。君子国里的每个人都要损己利人,结果造成一大堆矛盾;义务为别人做好事的人却在鼓励别人做坏事;两个人分苹果,不论损人利己或损己利人都行不通,只有公平分配才行得通。这说明在制度设计中,对等和公平不但在伦理上,而且在逻辑上是唯一可行的原则。

■ 损人不利己——不仅仅是个人的恶行

损人不利己不但不合于道德,而且对社会非常有害。然而这又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值得专门提出来加以讨论。首先,这种行为常常发生于因情绪激动而丧失理智的情况下,例如因气愤而动手打人甚至杀人,闯入仇人家里砸坏对方的电视机等,事后当事人必须负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他往往感到后悔不已。这种出于情绪激动而做出损人不利己的事情的人,大多是文化水平较低或较年轻的人,他们缺乏对自己行动后果的判断能力,或者没有足够的理智来控制自己的情绪。这种行为造成大量的悲剧。

但是我们切莫以为只有情绪激动的人才会做出损人不利己的事,在我国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正常人在进行着损人不利己的活动。他们一旦发现某人找到一个可以改进自己处境的机会,就立即予以禁止。在“文革”中,“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割资本主义尾巴”等等都是损人不利己的做法。手里拿着剪子和斧子准备去剪别人的披肩发,剁别人的高跟鞋,这不就是损人不利己吗?一个农民家里养几只下蛋的母鸡,他把鸡生的蛋拿到市场上去出售,对买蛋的人来讲,鸡蛋可以增加点营养,对卖蛋的人来讲这样可以有一点买盐买火柴的零用钱,而且他们这样做并没有伤害任何人,可是这却犯了“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大忌。在“文革”的年代里,集市贸易被取缔,买卖双方企图通过交换而改进一点自己境况的机会被彻底取消,这种做法不是损人不利己又是什么?

“文革”结束以后,中央的政策是恢复农村集市贸易,可是这一政策不断遭到抵制。山西运城县曾屡次发生驱赶赶集农民,没收集市商品的事。至于不许青年人读书,把大学生的人数砍掉了90%以上,(1965年有67.4万大学生,1970年时仅剩4.8万)也是损人不利己的又一例证。其它还有动员千百万青年人上山下乡,强制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机关干部到“五七”干校接受“再教育”等等无数的例子,都曾造成对几千万人的个人前途和家庭幸福的损害,而且没有人从中得到任何利益。这类事情都不是神经不正常或缺乏文化的人做出来的,今天回顾文革中发生的这一切,我们一定会感到惊讶,是什么使人鬼迷心窍,如此之丧失理智?

“文革”已经过去,这类事情也不再会发生,可是我们决没有理由认为损人不利己的蠢事已经绝迹。在我们的体制中有一大批这样的干部,他们的工作就是专门对别人管、卡、压。有时似乎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可是究竟是为了谁的利益?他们的利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了损害?有没有其他的办法能保证各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对这些问题那些干部们可能连想都没有想过。

一些专门人才在原单位不能施展才能,可是当他们申请要求调出时却遇到种种阻力;某人要申请出国探亲,他的情况也符合中国出入境法准予出境的规定,可是审批时被驳回;山东某地有四个剧团,因供过于求改革中拟合并,各方均已同意,唯市里负责人不批准(《人民日报》第1988年7月11日第三版);上海一家公司向广东订购一批电冰箱,价格双方均已商定,忽然物价检查部门从中阻拦,说是违反物价政策,不准成交,于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做不成了。沈阳两企业为了合理利用资源自愿合并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阻拦。类似的事还发生在上海、武汉等地。有人呼吁:“婆婆”要允许“媳妇”自主结“良缘”(陈丹江、欧阳智撰文,刊于《人民日报》1992年7月10日第二版)。这一类的事实在举不胜举。我猜每位读者都能从自己的亲身经历中补充更多的例子。

■ 好事为何如此多磨

为什么好事如此多磨?这里有许多原因,现择其要者略加探讨如下。

第一是出于妒忌心理。

俗话说“见人发迹自怕穷”,当见到别人有好事可以成就,便妒火中烧,必欲破坏而后已。农村中一些专业承包户由于经营得法,连年得利,原来支持承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一反初衷,处处设置障碍。有些村民出于妒忌心理,甚至毒死别人承包的池鱼,挖毁承包户的果树。这种行为对自己并无任何利益。但做起来却劲头十足。所谓绝对平均主义实际上也是妒忌心理的一种理论伪装,这种思想貌似有理,其实非但不合于道德的起码标准,而且极有害于社会发展。一个不能摆脱绝对平均主义的民族,其经济决无发展的可能。

第二是出于过度的防范心理,最后发展成为教训甚至报复别人。

任何一类好事情都可能被少数心机不良的人钻空子,为了防范这少数坏人,干脆来个一律不准,结果是好事都办不成,没有任何人从中得利。某中等城市的百货商店里出售百余元一只的高级打火机,当地某施工单位拟用公款购买,被售货员拒绝。某家大报纸发表评论,说拒绝得对,拒绝得好。

但人们也许没有想到,如果商店和其他公共服务单位有权随便拒绝服务,这个社会就无法运转。邮政局怀疑寄信人要里通外国就有权拒绝收寄;出租汽车司机怀疑乘客用车去做坏事,也可以拒绝出车,这样下去还像什么社会。当然,违反财经纪律,里通外国等等都应该被制止。但财经纪律应由单位和上级的审计部门来监督;里通外国的特务案件应由公安机关来处理。有关部门只能将疑点报告负责审计和侦查的单位,绝不能随便拒绝服务。

至今我们仍可以看到许多因过度防范而造成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某宿舍区因曾发生偷窃案件,决定将大门用砖砌没,只许走小门。飞机因发生过劫机事件、火车软卧车厢内曾发生过谋财害命事件,便要求旅客凭证明购票。铁路还因少数人用月台票进站无票乘车,决定不售月台票。最近又有人提出来,因为有人在名片上假造职务、单位、地址,要政府出来管一管。但是,因不能走大门给小偷带来的不便远不足以阻止其偷窃动机的产生,倒是每天要进出的居民百姓大大不便。劫机分子和谋财害命的人要弄一张买票的证明简直易如反掌,而千百万正常旅客为了开买票的证明又多出了许多麻烦。无票乘火车的人除了买月台票进站外还有几十种的进站办法,可是普通守法的公民特别是上了年纪上下火车需要接送的老人却深受其苦。

最近报道北京某单位因订票员倒卖火车票被铁路取消了该单位的订票资格,而不是处分订票员,结果是该单位要出差的人都倒了霉。少数老干部退休后靠过去的老关系经商,钻体制中的空子,牟得不义之财。针对这一情况理应纠正体制中的漏洞,或对具体案件加以查处。但我们的简单做法是一律禁止老干部经商,结果把守法经商的老干部也打击了。

和过度防范有关的是报复和教训别人造成的损人不利己。上面提到的取消单位订票权就带有教训的味道,其他报复和教训造成的纠纷可说是司空见惯。公共汽车售票员嫌乘客上车动作太慢,故意用车门夹他(参见《民主与法制》1992年第7期:电车售票员关门夹乘客致人死亡案审判记。该案系因乘客与售票员口角,售票员在该乘客下车时关门将他夹住,并按铃起动,结果该乘客(系一军人)在妻子的眼前被车轮辗死。)上次求人帮忙没有得到同意,这次他来求我,就给他点颜色看看。马路上骑车的人互相碰了一下,如果一方说一声对不起,就不会引起报复和教训人的心理。但如果双方相持不下,就可能听见这样的话:“老子今天非教训你不可。”大打出手的结果就是损人不利己。

当然,人是应该受教训的,但在日常生活中说一声“对不起”所起到的教育作用,远大于拳脚交加的教育作用。在相互交往中,人的行为强烈地受到对方行为的暗示。一方出口伤人,招来的往往是对方的反目以待;一方以礼相遇,得来的就会是对方的投桃报李。只有具有很高性格修养的人,例如有经验的政治家,才能摆脱对方行为的暗示作用。

第三种情况是理论上的模糊和误导。

人们往往以为某种对当事人有利的行为必将损害公众的利益,因而出面禁止。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会给任何人造成损害,禁止此种行为的结果就是损人不利己。文革中禁止集市贸易,禁止“走资本主义道路”,反对学生读书等等就属这种情况。禁止这一切的理由是“将使红色政权改变颜色,千百万人头落地”等等十分可怖的吓人前景。可是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真正证明,何以参与了市场交易,养鸡生蛋卖钱,学生读书就会遭致任何一颗人头落地。相反,倒是这种乖舛的政策真的错杀了成百上千的人,其中不少是时代的精英。其中最突出的是辽宁的张志新、上海的王申酉和北京的遇罗克。这里所强调的所要捍卫的“公众利益”,究竟是谁的利益?也许什么人的利益都不是。所以说这是理论上的模糊和误导。

但确实也有一些事例,从其直接效果看只对当事人双方有利,但其间接效果会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对这种事情加以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不能称为损人不利己。究竟哪类事情具有此种特点呢?我们需稍加详细的讨论。

工厂生产产品出售给消费者,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某人出来这种交易就是损人不利己。但如果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破坏了环境,造成了对第三者的损害,那么阻止这种交易就不属于损人不利己了。因为这种交易的背后有损人利己的行为,而且阻止损人利己的行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的。

类似的例子还有用户购买汽车,将汽车开上公路,增加了公路的拥挤,使全部使用公路的人增加了在道路上的延宕。这种损失是买卖汽车之外的第三者的损失,它没有反映在买卖双方的利害关系上,这一类现象在经济学中称为外部效应。处理这一类问题的方法也不是简单生硬地予以一律禁止,而是将外部效应“内化”,即政府对于产生污染的企业,和导致公路拥挤的汽车用户课税,将他们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表现为他们本身的经济负担,再用这笔税金去改善环境污染和道路拥挤。如果买卖双方认为在课税的情况下仍旧有必要做成交易,他们就有权利这样做。用内化的方法处理外部效应在理论上是一种最合理的解决办法,但在实行时如何确定税率以及测定外部效应的程度有一系列困难。附带提一句,避免汽车开上公路增加拥挤而课的税,不应只对新购的汽车,而应对所有的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因为它们对造成公路拥挤负有同样的责任,任何一辆汽车因不愿负担税金而退出公路,都具有同样的减轻公路拥挤的效果。

甲乙两人达成交易,相应地排除了丙进入交易的机会,这是不是外部效应呢?不是的,这正是商品经济竞争中优胜劣汰机制的体现。在一个没有外界干预能够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这种优胜劣败的机制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避免浪费。从发展中看,竞争是不断保持一个社会有充分的活力来向前发展,避免停滞所必要的。

■ 损人又损己——不堪回首的记忆

人与人打交道,从经济上看,利人利己是最有利的,损人损己或损人不利己则是最恶劣的。

利人利己是最好的结果,然而双方都要得利,这有可能吗?两个人打交道如果没有净的利益发生,就不可能双方都得利,而只能是一方获利另一方遭损,在对策论中就称为“零和对策”。人类过去几千年的历史大体上是一种零和对策的格局,有一部分人变富必有另一部分人变穷,所以整个社会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人和人的关系只能是剥夺和被剥夺,在政治上用现代术语说就是革命和反革命。

市场制度出现之后,情况起了根本的变化。市场关系建立在人和人平等讨价还价的基础上,任一方都不能强制另一方。在这种条件下,利人利己的情况才会发生,所以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市场制度开辟了增加社会财富的广阔道路。现在我们见到的一切买卖都是同时有利于双方的。国际贸易中买方赚钱,卖方同样赚钱;其实国内贸易又何尝不如此。交易能使双方都得利的原因,是各方发挥了自己的优势,避免了劣势。我们能用几角钱的代价买一盒火柴,正是利用了火柴生产厂的优势,避免了自己去生产的劣势。所以交换是不等价的,妙就妙在双方都有利可图。相反,回顾过去搞的人民公社运动,大炼钢铁运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等,都是强制人们参加,结果都造成了国家经济的重大损失。可惜的是我们至今仍没有好好总结一下在经济活动中强制一方参与会造成什么后果。因此很难保证以后类似的事不再发生。

其实,损人不利己的事还多得很,只不过我们已经习惯于此,见怪不怪了。下试试举一些例子:

到邮局寄印刷品,当局规定印刷品内不许夹寄信函,因为印刷品的邮资较低,怕寄件人在书籍内夹寄信函,揩了国家的油。有了这项规定,寄印刷品时不能事先包装好,包好了的到窗口检查时,还要拆开。这增加了许多不便,甚至经常引起了口角。有时寄书的同时确有必要同时寄一封信,因为有此项规定,只好另外写个信封贴上邮票,与书分别投邮,但印刷品投递速度慢,对方先收到信,若干天后才收到书,有时弄不清二者有何关系,误了事。这样的规定对邮局并无任何利益。如果信放在书里一起寄走,分拣、投递都一次完成;如果书和信分别寄,分拣、投递工作要加一倍。所以此顶规定可以归之为损人不利己,更恰当地说应该是以损人为目的,以损己为手段。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分析此项规定的利弊,因为这造成的国民经济的损失每年可能上千万元。

过去发票证(粮票、布票等)时,票证是不许可交换的。但如果有两个人一个想卖,一个想买,他们之间的交换并不影响任何人,禁止他们交换就是损人不利己。推而广之,一切个人之间或法人之间的正常商业买卖,如果第三方出面禁止,都属于这一类。两年以前报纸上曾报道过上海向广东购买一批家用电冰箱,因为成交的价格高于国家限价,上海的物价局禁止他们成交。当然,我们每个人都反对商业活动中牟取暴利,但采取的措施却不可以禁止别人交易,而只能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引导消费者有寻觅合理成交价格的机会,例如公布各个卖方的索价水平。只有对欺行霸市的行为,政府可以用法律手段加以制裁,因为它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过去限制公民出国,办护照时要通过十八道关卡,每一道关都有被否定的可能(说得难听点,都有被刁难的可能)。其实,别人要去国外,他又碍着了谁呢?不让人出国不是损人不利己吗?(按“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仅有未了法律案件的人及极个别出国将有损国家安全的人不许出国。)现在在大城市中申办护照的手续比过去大大简便了,但小城市仍旧不容易,而且办护照仅是一例,好的是现在有法可依了。其他许多规定仍无法可依,经办人受刁难的情况比比皆是。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举出自己亲身的经验,只是没有觉以这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恶劣行为,没有认识到中国之所以穷,这是根本原因之一。这几年变得富了一点正是这种事情逐渐减少。更不容易认识的是自己有时受别人的刁难,生出一肚子怨气,可是遇到机会,自己又成了刁难别人的人。

■ 理直气壮做好人

最近在我国几大城市出现了一种可喜的现象,即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专门为帮助见义勇为的义士克服有关困难而准备。多年来每年都有许多义士,有的因与坏人斗争而受伤,有的因救火而致残,有的因抢救处于危境中的同胞而牺牲,致使家属失去生活来源。过去这些困难多半靠民政部门极其有限的救济,而且时断时续,缺乏保障。他们为社会做了好事不应让他们因之而吃亏。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就可使义士们得到补偿一事制度化。社会应该为他们提供高于平均水平的生活条件,因为他们是社会的表率。最好再为他们设立专门的节日,以回忆他们的义行,教育群众。

为社会做好事的人有权得到物质上的补偿或奖励,做好事而受表扬是理所当然,不应当要求做好事的人隐姓埋名。做了好事而不许人声张,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心态。只有那些自己不做好事,而且暗中占了别人做好事的便宜的人才有这种心态。正好像名牌产品做广告,制造劣质产品的厂家心里有气,于是提出要求不许名牌产品的厂家做广告。

我国多年来要求培养一种社会风气,做好事要瞒起来,如果声张出去这件好事似乎就不值得表扬,至少也大打折扣,这几乎成了一种制度。倡导这种做法的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是:一个高尚的人不应追求名誉,人做好事不是为了受表扬。对于做好事的人来说,这样的要求尽管过于苛刻,但还不算错。而从政府和社会的角度看,则既不公平,又不利于社会。因为退一步来说,即使做好事是为了受表扬,这又有什么不好呢?又碍着了谁呢?如果因为可得表扬而大家都来做好事,岂不是大大有利于全体成员吗?

当然,出于道德觉悟做好事的人并不期望报酬,道德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并非一切善行都可以用交换来获得,否则毋须道德来帮忙了。但德行不期望报酬的原因并不是不应该得到报酬,而是因为这类事情无法事先约定报报酬。事后补给报酬又有什么不妥呢!一个行将溺死的人迫切希望有人去救他,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可以先行讨价还价达成一个协议再去行动吗?更重要的是道德是一种社会风气,它要靠大家共同来维持。一个人做了一件好事之后,又宣传出来让大家都知道,这是他做的第二件好事,因为他帮助共同维持一个较好的道德环境。

最糟糕的情况是别人明明做了一件真正的好事,可是对他的动机妄加猜测,怀疑他是为了沽名钓誉才做好事,最后否认做好事的道行,这是一种毒化社会道德风气的恶劣行径,当这种猜忌心理弥漫时社会将处于道德的危机之中。国际关系中也有类似的情况,一国出面制止非正义战争,即使这样做确实出于私心,也没有理由否认这种行动的正义性。我国在“文革”时许多人受冤枉,说他们本质是坏的,过去的功绩只是为了骗取党的信任。这样看问题的话还有谁愿意去做好事呢?好人和坏人还有什么区别呢?原来“文革”时坏人当道,坏人自己道德卑劣,为了把水搅混才倡导这样做的。

■ 质疑集体主义

人可能会感觉饥饿,或身上某处发痒,而集体或国家则不可能有这种感觉。至于利益,不论是个人的或集体的,最后必须像饥饿或发痒那样,落实到个人,为个人所感觉到。换句话说,不存在不能落实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或社会的集体利益。国家或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所不同的只是体现的渠道不同,在利益这两个字上是相同的,而且利益必须被具体的人所得到。当然,集体利益会和个人利益、特别是局部人的或短期的利益相冲突,但是它最终必定使全部或某部分人真正受益。国家的安全、社会的安定、经济的繁荣都是集体利益,失去了这些个人利益将极大地受损。为了这些集体利益,合乎条件的公民要服兵役,公民有纳税的义务,要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但不需要斗私批修,不需要动员这部分人去斗那部人,不需要公开个人的隐私,不需要放弃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通讯自由、婚姻自由和在市场上的选择自由,虽然这些自由有时候会导致不良的后果,但取消这些自由的后果更为悲惨。

按照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所提倡的道德观念,认为追求个人利益是不道德的,认为“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只要集体利益是正当的,个人利益就应当服从集体利益,在必要时直至放弃或牺牲个人利益,这是崇高的道德行为”。(见《人民日报》1991年7月15日“改革开放与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学术研讨会简介”。该次研讨会由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发起。据报道,与会代表认为开放改革以来人们在价值观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核心是“道德价值导向的争论,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与资本主义、个人主义之间的斗争。”而且“与会者一致认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必须坚持集体主义的道德价值导向,反对形形色色的个人主义”。)这是一种相当片面的道德观。因为正如本书一开头就分析的那样,将集体或他人置于个人或自己之上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既是他人又是自己;既是集体中的一员(从别人来看),又是与集体对立的个人(从自己来看)。如果存在一种“集体主义”对一切人都不利,或者只对一两个人有利,这种集体主义还有什么道德价值?

开放改革以后道德观念需要调整的重要方面就是将集体至上还原为个人利益。如果有什么情况集体利益要求牺牲个人利益。如果有什么情况集体利益要求牺牲个人利益,仅仅是因为有更多的个人利益需要这样做,或者从个人的长期利益来看需要这样做。其实这也就是道德的内容,因为这沁就说过,道德的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果我们发现某种集体主义原则和道德原则相背,我们要警惕地问一声,这种集体利益究竟对谁不利。如果某种集体主义原则是以损害集体以外的人的利益为代价去维护集体内部个人的利益,这就违背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原则。

■ 爱国和纳税

爱国主义教育是当今十分强调的社会教育,不论学校、党团、工会、或其他民众团体都要找机会作爱国主义宣传。同时公民纳税也是一项普遍的教育,受到十分重视。但拿这两项教育作一比较,恐怕多数人会同意,爱国主义教育受到当局更大的重视,放在更优先的地位。然而以我之见(难免有经济研究人员的片面性),纳税比爱国更重要。原因很简单,如果不纳税,国将不国,你想爱国也无国可爱。所以如果你真的爱国,首先你要按章纳税。反之,如果你宣称很爱国,可是暗地里偷税漏税,那么有理由怀疑你所宣称的爱国并非出自真心。

这样的判断恐怕很多人不接受。可常见的现象却是:高喊爱国的人很多,然而在纳税这一关上,却想法绕着走。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据我看,是因为爱国的成本很低,一般是表一下态就够了,而纳税的成本却是十分真实的。所以爱国容易而纳税更难。

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收入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税收占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比例从1978年的46%上升到去年的约85%。税收非但不能没有,哪怕少一点都会出大乱子。反过来说,如果真正杜绝了一切偷漏税,有人估计税收可以增加20%以上,国家的日子可好过多了,想办的许多事都可以办了。失业救济不成问题,民办教师的工资不会拖欠,学校的危房可以加固,甚至对外援助也可以表现得略为慷慨一点,以便和我们这个大国的地位更相称。可见纳税和爱国关系之紧密。可是我们这个一向注重政治态度的国家,却往往颠倒了次序。领导喜欢听其言,而不大注重观其行。所以各项考核中很少听到将纳税成绩作为指标的。

爱国和纳税确实并非完全等同。大多数情况下爱国是值得鼓励的,尤其是祖国受到外侮的时候。但一个国家打着爱国的旗号去侵略别人则此种爱国完全不可取。日本人侵略中国时,皇军的武士道加爱国爱天皇,是入侵的主要精神支柱。而且爱国爱得偏一点就可能变成爱民族、爱地方。当今世界的不得安宁正是一些人爱国爱偏了造成的。所以孙中山提倡博爱、要爱全人类。而今又发展到爱野生动植物;非但爱本国的野生动植物,还要爱远在外国的野生动植物。爱国的观念随着人们视野的扩大也在变化着。

纳税是一个人对自己社会责任感的十分具体的表现。一个人享受着各种社会服务,从公安、交通、国防到天气预报,他没有理由不为此付费。偷漏税的人是想搭便车的人,是缺乏责任感的人,是道德的侏儒。而认真纳税的人是社会中最可信赖的人。国家税务机关要尊重他们,爱护他们。尤其重要的是税务机关要尊重自己,公正无私,礼貌待人,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要做到这一步,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