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特权:人权的最大敌人

作者:茅于轼;分类:思想学术;标签:人权 ;日期:2017-09-23

什么是人权?人人都可以享受,而且不会引起冲突的权利,就叫人权。

与人权相对立的是特权。特权是只有少数人可以享受的权利。如果人人都要享受这种特殊的权利,就会引起冲突。

没有特权就是人权。所以人权用不着去刻意追求,只要取消了特权,人权便自然来到。所以说:“天赋人权”。

■ 人格是人权的一部分

某学校一位教师用笔名发表文章,却受到该校领导的训斥:“不经领导同意,就用笔名,你这个人还有没有领导观念?”(何山:《用笔名也要请示领导吗?》,《人民日报》1989年2月9日“今日谈”专栏。)过去只说婚姻要父母同意组织批准是封建残余,现在写文章用什么名字,居然也要领导同意。

让我们看一看有资格被载入《世界名人录》的两位教授的故事吧。(毕萍:《一对世界名人夫妇》,《光明日报》1988年8月13日。)1985年春,复旦大学的两位教授接到美国某出版社寄来的材料,通知他们已被列入《世界名人录》第七版的侯选名单,要求他们提供补充材料。这样一件事不会对任何人造成损害,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完全有权做的,但心有余悸的教授不敢擅自做主,把来信送到系总支;总支也不敢拍板,又送到校领导;校领导拿不定主意,于是请示教育部......一个人受别人的褒贬评论居然还要得到领导的批准!连被人称赞的权利都丧失了,还剩下什么独立的人格呢?这个例子说明人身依附现象已成为对人的一种无形的桎梏,就是在最高学府的领导层中也不敢贸然对此加以否定。

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这里没有什么深奥的道理,即使没有文化的人也容易懂得。可是在中国这块有几千年人身依附传统和等级观念非常顽固的土地上,要让每一个人都明白这一点却远非易事。

我国婚姻法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制订并付诸实施,1980年再次在人大会议上修订通过。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可是时至今日某些地方的干部要结婚仍需领导批准。比如,《人民日报》1989年4月16日第四版“军营里的婚恋”一文中以赞扬的口气介绍:"某军区一位副司令员对记者说:近年来他们部队几百名干部结婚没有一人因未婚妻‘社会关系不清不予批准的;10多名正常离婚干部没有一人因此影响提拔。"结婚要领导批准显然违反婚姻法,但又居然在报纸上表扬。

让我们再从一件真人真事来看看中国的现实吧。(据《光明日报》1988年9月3日第一版所载武勤英《沉重的思考》)1988年初,上海一位聪明美貌的女研究生、研究生班的班长竟被人口贩子以2480元的价格卖到河南黄河边上的一个偏僻农村里。买主是一个30岁老实巴交的农民,他早年丧父,母亲30岁守寡,拉扯着6个孩子,全靠讨饭活了下来。到政策开放后这位农民靠脱坯烧窑积攒了点钱,先为弟弟娶了亲,又为自己和老母盖了房;最后买了一个媳妇,这个媳妇使他犯了强奸罪,判刑5年。

这个女研究生被人以赚钱为诱饵,骗到当地农村;下得车来发现鞭炮齐鸣,鼓乐大作,方知上了当。她起初抵死不从,几度自杀未成,最后在痛苦中度过了71个日日夜夜。一般人会感到奇怪,何以这样有知识的人竟然会被困二个月之久,难道没有人能搭救她吗?我们来看看她周围的人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吧。

她的“婆婆”打心眼儿里喜欢她,鸡下的蛋不舍得卖都给她吃了,事发以后,她还一口一个“俺那媳妇”。她认为花钱买的媳妇,就是私有财产,自己的东西当然要好生爱护。左邻右舍如何看呢?现在青年人结一个婚要花四五千元钱,买一个媳妇才2000多块。这样的好事求都求不来,只要有机会他们也会这样做的,村里这一类的事还多着哩。再听听团支部书记怎样说吧,他干脆地表示:“人家花钱买的还有啥好说?”可见这件事没有违背“常理”,人可以拿钱买,女人尤其如此,她们只不过是延续香火的工具而已。在山东郓城县,买媳妇的人有成百上千,他们认为买媳妇原是正常事,买媳妇被判刑才是反常的。在这样一个非颠倒的环境里,要把是非再颠倒回来,当然难如登天。

女研究生之所以能被搭救,原因在于她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代表人物研究生。搭救她立了功的党支部书记说:“她如果早告诉我她的身世,她共产党员的身份,我说啥也不能让她在这儿受这么大的委屈,国家培养一个人才不容易呀!”这里道出了她之所以能被搭救,只是因为“她的身世”、“共产党员”、“国家培养”。其余那些一般身世的非党员,又不是国家培养的,就只好继续当人家买来的媳妇了。这个例子只是水面上浮现的冰山顶端,亏得人口贩子贩卖了一名研究生,这才揭露了我国农村人权问题的一个小角。

这件事曾经引起过不小的社会反响,群众中的议论也很多,可是舆论是怎样看待这件事的呢?笔者所接触的绝大多数人对这件事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这个女研究生是咎由自取,活该,谁让一个女研究生还想贩银元赚“容易钱”?在这里首先假定了女研究生从事的是非法经营,然后又认定犯了法的人就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这在我国是一个十分普遍的误解。把犯人当作可以任意打骂欺侮的对象,甚至只要是“坏人”,被打也是活该。其次,许多人对她在农村被困两个多月感到不解,“为什么她不依靠法律来解救自己呢?”对问题的这种分析等于说“刘少奇之所以被迫害致死,是因为他不懂得运用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一样地不着边际。所有的舆论中,竟没有一篇是从基本人权的角度来分析的,当然更谈不上从这个典型案例中进一步发掘我国普遍存在的漠视人权的现象了。从1988年以来的12年中,拐卖妇女的形势一点也没有改善,甚至每况愈下。2000年8月14日在江苏宿迁市开庭审理全国最大的拐卖案。18名被告在1992年到1998年的六年中拐卖了144名妇女(《北京青年报》2000年8月16日)在我国似乎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误解,即以为人权问题就是政治犯的待遇问题,从不认为基本人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处境。

■ 人权不是商品

权利是超越于市场的,或者说,权利不能够买卖,因此权利不是商品。人不能出卖自己的生命,因为生存权不是商品;人也不能出卖选票,因为选举权不是商品。但从单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任何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买卖都可以改善双方的处境,所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出卖权利的行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买卖双方的处境。

例如一个很穷的人,为了维持温饱,愿意出售他的选票。如果双方出于自愿,则可以使穷人的处境立刻得到改善。但如果允许这种交易存在的话,则穷人的处境尽管眼前可能改善于一时,从长远来看,必将进一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可悲境地。丧失基本权利的人,不论其个人如何地出类拔萃,也无法摆脱不幸的处境。古代的奴隶、印度的首陀罗(印度四种姓中最低层的一种)和“不可接触者”,中国“文革”结束之前的“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及其家庭都是丧失一部分或全部基本人权的人。

自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中国有些人编造了“国民”这个词汇以与“人民”一词相区别,前者指某些人虽属中国人但不享受基本权利,只有“人民”才能享受基本权利,这种概念至今还有它的市场。

当今世界上还有少数国家,将种族歧视或宗教信仰歧视写进了法律,这一行为受到国际大家庭的普遍谴责,其本国内部也经常发生动乱。即使像美国这样开放和发达的国家,种族歧视虽属非法行为,可事实上却依然存在。由此可见争取人权的斗争不只是少数国家的事,而是广泛而长久的奋斗。

由于权利的分配独立于市场,所以一个社会内有两套彼此独立的机制在影响人的命运。权利的均等保证了起点的平等,而市场机制则导致了终点的不平等。前者保证平等,后者保证效率。终点过度的不平等又有累进所得税和困难补助来限制。然而这样的制度设计并未能使事情尽善尽美,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金钱对权利的影响。

基本权利不允许买卖,而且它的分配也不引起费用,它唯一的要求就是公众的承认,然而在施行权利时往往是要花钱的。钱可以买到各种服务,有些服务可以给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权利。结果有钱的人相应地享受到了更广泛更有效的权利。例如虽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说,但较高的文化和较方便的信息渠道,无疑可以使法律手段更有效地来为自己服务,更不用说有钱人可以聘请最有能力最精明的律师来为自己辩护了。美国棒球选手和节目主持人辛普森(黑人)被怀疑用刀杀了和自己离了婚的妻子和她的男友。警方掌握了大量证据,包括在他家中搜出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辛花几百万美元雇了能言善辩的律师,把辩论的主题引向了种族歧视,把证据说成是警方栽的赃,结果辛被宣判无罪。此案引起全世界的关注,称为世界审判。许多美国人认为辛之所以被判无罪完全是金钱的作用。

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只有在国家较为发达时,较有能力提供义务教育时,教育才能真正地成为每个人的权利。相对而言,富有子弟显然能享受较高质量教育的权利。

选票虽然不能买卖,但竞选活动可以影响选民的选择,而竞选是要花很多钱的。同样道理,实行言论自由,不论是从事出版、广播、电视,还是举行集会都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于是财力的不同肯定会导致不同程度的自由。

这些事实说明,虽然我们想尽了办法,力求一个社会能在公平协调的原则下处理人和人的关系,但平等和效率的矛盾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而且也看不出有任何从根本上解决的希望。所以我们在处理这一类问题时务必十分谨慎小心,切不可感情冲动而偏袒一头,图痛快于一时,招致贻患无穷。

■ 人在金钱面前为何难以平等?

在一个市场力量比较弱,等级观念残余影响比较强的社会,社会内物质资源的使用并不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人在金钱面前并不平等。有不少紧缺的资源和商品不能完全由市场分配,还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与发生作用。这种人与人的关系实际上是由经济权力或特权(不是基本权利)的交换组成的一个网,甲掌握着某种特权,可以用来交换由乙掌握的另一种特权。有时甲所需要的特权不能由乙提供,但乙认识的丙握有此种特权,于是又出现了三角交换。慢慢地,交换越来越复杂,最后形成了特权之网。

这个特权交换网有时并不以很清晰的面目出现,局外人想通过这个网得到某种经济方便的话,必须通过某一局内人的介绍。在此种社会内,一个人的命运必然同时受到三种机制的摆布,即基本权利、市场机制和特权。

然而特权网的建立对社会的富裕毫无补益,反而只会败坏社会风气,造成社会动乱。因为特权的享有和分配是互相排斥的,我多得一些特权,你必定少得一些特权;一件事由甲作出决定就容不得乙再来说三道四。但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具有排它性的,承认甲的基本权利不需要减少乙的或任何人的基本权利。市场机制也是同样道理,因此市场的交换可使双方同时受益。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由市场分配(通过金钱的作用)和由特权分配(通过行政命令)对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不同作用。

过去流行的一个重大误解是,只要追求金钱必定损人利己,因此要有行政权力加以约束。现在我们懂得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交换不是损人利己,而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约束却是贪污的根源。因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约束,会有不同的经济后果,人们就会用钱来沟通权力。它们都不是平等自愿的交换,而是行政对市场的干预。

■ 谁的所得税可以豁免

国家最近决定,两院资深院士每年发给一万元津贴,并免征所得税。为什么免征,没有说明理由。

同样的事也发生在1988年奥运会的得奖者。当时税务总局对此有一点解释,说运动员为得冠军在训练中付出巨大艰辛,所以免征所得税。可是除了贪污走私,哪一样所得不是付出了艰辛的呢?如果纳税人向税务局证明自己的所得是以支付艰辛为代价的,难道税务局就可以同意不征所得税吗?显然不可能,所以“艰辛”一说并非免税的真正原因。当时我在一篇文章中就猜测,纳税只是普通百姓的义务,得了冠军就不是普通人了,就可置身于法律之外了。这次对资深院士免税,我的猜测得到进一步证实。

以后税务总局废止了对冠军豁免所得税的快定,这是十分可喜的进步。可是碰到院士这样特殊身份的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仍旧坚持不了。看来我们要真正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我希望院士们抵制这种豁免。院士们自觉无例地遵守法律,比之别人说教一千遍更起作用。他们交上几千元税,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大的推动我国走向法制的榜样。

■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北京应带头

朱镕基总理曾多次对地方保护主义提出批评。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所以各地政府的做法都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定。

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主要表现就是歧视性限制,例如对商品的商标和产地,对劳动者的户口所在地施加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歧视性规定,或对外来商品征高额关税、对外来车辆征收通行费等。这种规定是从局部利益出发,用损人利已的手段获取利益。歧视性规定一般都会遭到对方报复,其结果是彼此都受到损害。为了避免这种对一切人不利的情况的出现,许多国家都立法对此加以限制。例如美国宪法禁止各州之间征收进出口关税。世界贸易组织WTO则对各国的贸易保护加以限制。

我国目前正经历着总需求不足,失业下岗人数上升的困难。这一形势很容易促使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然而如果各地都这样做的话,结果必定是交易的机会减少,市场进一步萎缩,使当前的困难雪上加霜。这是局部利益损害集体利益,最后使自己的局部利益也受损的一个典型例子。

1999年底,北京市政府宣布明年对外地人进京谋职的限制,从过去的5个行业增加到8个,限制的职业从以前的34个增加到103个。2000年春北京市政府进一步规定外地人在京就业要先作体格检查,而北京本地人就不要求。这是朝地方保护主义前进的明白无误的信号,说不定会引发一场不可遏制的各地保护主义的大仗。我国的经济将因此而蒙受不必要的人为损失。

北京应该是首善之区,它是全国人民的首都,而不仅仅是北京市人民的首都。全国人民热爱北京,为北京的建设出力出钱,北京市更应该照顾其他省市人民的利益。当然,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大家都有责任,但北京作为首都应该带头。北京带头所起的作用肯定比一般省市所能起的作用大,因此,北京带头强化地方保护主义也会给其它省市起不好的示范作用。

其实,北京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自己并不吃亏。选拔人才从北京这一千多万人口中去挑,还是从全国12亿多人口中去挑,得到的结果是不同的。挑出最优秀的劳动者到北京各行各业中去服务,肯定会增强北京的竞争力,这有什么坏处呢?

从就业者个人来看,自己的水平明明比别人高,可是因为户口不在北京而被淘汰,必定产生出怨恨情绪。北京希望被别人怨恨,还是希望被别人爱护,难道还不清楚吗?北京的治安、公共卫生、环境保护要靠北京人和外地人共同维护,北京歧视外地人,只会遭来不合作的敌对态度。

的确,北京市政府经受着市民失业下岗的压力,作为市民利益的维护者,作出地方保护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进一步的思考会告诉我们,最终而言,地方保护是对一切人都不利的,其中包括北京人自己。我国为进入WTO而不懈努力,该组织规定外国公民要享有和本国公民同样的贸易待遇。对外国人尚且要一视同仁何况对中国人自己!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人民的心态已调整到迎接公平竞争,发挥比较优势的新姿态,而不再一味依靠政府计划和行政照顾。希望地方政府能顺应国家和百姓的这种转变而相应地调整自己的政策。

平心而论,改革开放以来,北京的特殊地位已经淡化了不少。“文革”一度外地人进京还要开进京证明。现在这些规定基本上都已废除,然而我们也理解,北京过去吃的偏饭太多,一旦把北京放在完全平等自由进出的地位,可能在环境、交通、上下水道等市政建设方面造成很大的压力,所以改进要分步进行。只要确实是朝平等自由的方向改进而不是倒退,那怕分步实施,也能被大家理解并受到欢迎。

■ 被铐获赔有感

报载一位宁波旅客乘北方航空公司经济舱从广州飞往杭州,因尿急用头等舱厕所,与乘务员发生争执,乘务员将他用手铐铐住。事后该旅客将北航告上法庭,胜诉后获赔款2万元,并得到北航在《法制日报》上的公开道歉。

一个公民,并未对他人形成任何威胁,却被手铐铐住,限制了人身自由,这在现代社会中是一件严重的侵权行为。古时候手铐还没有发明,但有更厉害的刑具。拿刑具限制百姓的人身自由是最司空见惯的惩罚。古往今来受到这种罚惩的无数人中,据我估计,只有极少数人是因为对他人形成威胁而确有必要的。其他的人受了这种无妄之灾,没有地方去申诉,只有忍气吞声。远的不说,就拿“文革”来说,无数的人随便被关了,随便被放了,个别的被整得死去活来,最后轻描淡写地用“平反”两字交待过去。手铐是权威者施于无权者身上的枷锁,即使是错了,无权者也只能“正确对待”。反而言之,你不“正确对待”又有什么办法?弄得不好还要惹来更大的麻烦。

现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做出了正确判决。这标志我国人权观念的重大进步。我们常说政治改革,这个判决比之许多不切实际的关于政改的建议有用得多。因为这件事例可能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人身自由。我们应该从中看到我国的政治改革在不知不觉中前进,应该对我国的政治改革树立信心。

这个案例之所以能正确判决,有两点原因值得我们来分析。

首先,原告方是一位乘飞机的乘客。如果是乘火车的,乘公共汽车的,或更一般的百姓,他的基本人权也能同样地受到保护吗?我国社会从古以来就是一个以不同等级的特权建构起来的。处于顶端的是君皇或称天子,中间有各种名堂的官员,他们的级别用不同程度的特权来体现。有了这么多大小不同的特权分子,处于底层的普通百姓便没了人权保障。现今皇帝和按品级划分的官员体制已经被取消,但特权结构并未瓦解。由于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不同,他们的人权受保护的程度也不同。政府高级官员的人权受到最周到的保护。有时过了头,成了特权。县太爷出门有警车开道,叫普通百姓为他让路,便是例子;其次是外国公民和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再其次是社会名流,富商大款,包括坐飞机的乘客。一位农民为了捍卫自己的基本权利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冒很大的风险。这种不成文的等级观存在于几乎每一个中国人的脑海中。要清除这个对民主法治的最大障碍,恐怕要几十年的时光。

其次,被告方北方航空公司是一家企业,并非代表政权的权威机构,它不具有任何法定的特权。所以法院对地位大体平等的原告和被告做出公平判决是比较容易的。如果一方是代表有法定特权的机构,如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本身,结果就可能不同。被铐而获赔,在我国每天都有上千起的铐人事件中是独一无二的。这许多铐人事件中绝大多数是政权机关的行为,其中是不是也有像这位宁波旅客被错铐的呢?如果百姓认为自己受了冤屈,他有没有地方申诉?能不能得到公平处置?这些是值得我们去关心的。

因上厕所而闹到动用手铐,这件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服务员和顾客的僵硬态度。这种事情每天都在半政府的服务行业中发生着,在银行、邮局、电信部门、医院、学校中发生着。大多数情况是服务一方不懂得体谅顾客的实际困难和需要,呆板地照章办事(在此例中是经济舱旅客不得用头等舱厕所),有时甚至自己立出一些规定,刁难顾客。而顾客一方有时也是态度僵硬,只会“据理力争”,而不善于协商变通。双方的僵硬最后导致吵架相骂,在本例中则动用了手铐。态度僵硬,缺乏宽容不仅存在于商业服务中,也存在于马路上的纠纷,邻里间的怄气,是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银行职员在服务时态度僵硬,当他去邮局办事受到同样僵硬的对待时,未见得就能从中吸取教训,变得通情达理。商量妥协,灵活变通不但在商业中是必要的,它也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精神。如果我们有较多的这种精神,1989年的那场风波或许是可以避免的。

■ 己所欲,慎施于人

孔子告诫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圣经里有一句类似的话:“己所欲,施于人。”从表面上看,前一句话是后一句的否定形式,似乎二者并不矛盾。但细分起来却有重要的差别。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儒家道德信条的基础。它的意思连小学生也能解释:每个人不要做他认为讨厌的事。它不像“学雷锋”,“精神文明建设”一类说法的含混不清,这一信条特别高超的地方是,它告诉人不要做什么,而不是应该做什么。它是从消极的一面叙述了人的道德守则。它强调了每个人无权干预别人的事务,尤其不能对人做他自己都不喜欢的事。它隐含着人与人平等的观念。这与当今的人权观念有内在的联系。人类历史上发生过的各种罪恶,人压迫人,人剥削人,损人利己,不都是违反了这一简单的信条吗?如果人人做到了这一信条,就会相安无事,天下太平。

“己所欲,施于人”是从善良的愿望出发,对别人做好事,是从积极的方面去推行道德守则。好的道德守则,似乎不应该是消极的,更应该是积极的。一般而言,这样的想法并不错,然而这里有一条根本的困难,即你未必知道别人需要什么。万一你错误估计了别人的喜好,“己所欲,施于人”就可能好心办了坏事。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有所不同。即使你错误估计了别人的喜好,你只是“勿施于人”,并不会对别人有所伤害。

“己所欲,施于人”造成对别人的伤害,可以举出许多例子。敬酒也许是我们最经常遇到的一例,自己喜欢吃肥肉而便叫人也吃,则是另一个例子。这些都是小事,无伤大雅。但以这种积极态度去制定政策则可能闹出大事来。美国出兵索马里,目的是去解救饥荒,制止内战,应该说出自好心。但事与愿违,固然有不少索马里人欢迎美国人的进入,但反对者也不乏其人。我们可以从电视新闻里看到情绪激昂高呼美军滚出去口号的当地百姓。再有是输出革命,也是“己所欲,施于人”,革命对我们有益,谅必对你们也有益。“己所欲,慎施于人”恐怕是一个比较适当的信条。

人权是与特权相对立的观念。一部分人有了特权,其他人便无了人权。拥有特权的人不但“己所欲、施于人”,而且己所不欲也施于人。如果人人都有了人权,意味着没有任何人有特权。所以人权能成为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不但管理一国的内部事务要以人权立足,国际关系的准则也应如此。美国在索马里奉行的政策不符合人权,因为他遵从了特权。一个美国兵被杀,美国控制的新闻机构大肆宣传,白宫和国会反映强烈,并且立刻在外交上有所反映。而一名索马里百姓被杀,新闻里轻描淡写地说一句,甚至连一句也不说,好像只是踩死了一只蚂蚁。人和人平等不平等,从这些比较里可以强烈地感觉到。从缘由上看,美国出兵索马里并不是出于自私的目的,是无可非议的,正因为把“己所欲,施于人”的信条推行得过了头,才发生了违背初衷的不该发生的事来。可是美国制定政策的人,今天是否醒悟到这一点,还很难说。

恐怖主义是美国反对的,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人反对的。恐怖主义的手段之一,是将无辜者押为人质。当达不到自己的目的时就会杀害人质以示儆。美国为了警告或报复伊拉克企图暗杀布什前总统,派飞机前往袭击。如果击中了那些未遂的凶手,伸张了正义,这样的行动可以为大家认可。可是事实上杀死的都是无辜百姓。这种行动和恐怖主义何异!从反对恐怖主义出发,最后自己变成了恐怖主义者,也是因为把“己所欲,施于人”推行得过了头。

那么什么是对待索马里事件的正确政策呢?如果当地百姓懂得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里就不会发生内乱和饥荒。反过来说,如果当地人不懂得或不愿实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么不论国际社会如何干涉,动乱就不可能完全平息。有了这个认识,就会懂得,国际社会对索马里的帮助只能限于缓解人民的痛苦,而永远不可能是平息内战。近年来联合国的军事行动十分频繁,究竟什么是这些行动的目的?它的界限何在?一方面应该从过去的军事行动中汲取经验,更重要的,是从法学、伦理学、哲学的深度上理解儒家思想。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儒家道德的信条,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实践考验,而今愈益显出它的哲学智慧。人云:半部论语治天下。现在看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句话,就可以使天下太平。

■ 既要平等,又要公平

在金钱万能的商品社会中,有了钱就可以有一切,没有钱就寸步难行。有的人腰缠万贯,一掷千金;有的人不名一文,家无隔宿之粮。人类的不平等是历史有文字记载以来就困扰着人们的最大的社会问题。货币出现以后,这个问题发展得似乎更为严重了,因为出现了认钱不认人的现象,人情越来越淡薄,穷人也越发困难。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商品经济中人类的平等问题作一番考察。

想要解决人类的不平等问题,首先要探讨造成不平等的根源何在。

1755年卢梭应法国第戎科学院关于“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的征文对这一问题作了研究,并写了应征论文:《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①。卢梭得到的结果至今仍是学者们研究平等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他在人类社会进步与不平等状态发展的关系上似乎误入了歧途。他以及后继的社会学家将不平等的原因分为两类,即人在进入社会参与竞争时各种条件的不平等,和在竟争过程中各人主客观条件的不平等。前者称为起点不平等,后者称为终点不平等。只要起点公平,各人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终点就一定是不一样的。强求终点的公平实际上对优秀人物是不公平的,所以承认终点不平等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

然而我们应该注意到,起点的不公平是一个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一个婴儿出生时他的智力、相貌、家庭经济环境,他将面临的社会环境都可能有巨大的不同,我们根本不可能改变这种起点不公平的情况,因此真正的公平既非起点的公平,也非终点的公平,而是竟争规则的公平。不论一个人的肤色、种族、相貌、年龄如何,他都应被一视同仁地对待。遗憾的是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并不是很容易建立起来的。例如出生时就重男孩轻女孩,男女同工不同酬,招工时歧视女性,高级职务排除女性。出身歧视在美国有对有色人种的不公平对待,在我国虽然没有种族歧视,但过去几十年中对不同出身的人是不公平的。

大约在1978年以前,对于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分子,统称五类分子家庭出身的人,以及资本家出身的人,在入学、工作分配、晋升、出国等方面都有明文规定的歧视政策。甚至结婚也受限制,地主子女到40多岁找不到对象结婚的非常普遍;许多被划为右派分子的人强迫离婚,没有结婚的到50岁也不能结婚。居住地也可以成为歧视的理由,直到现在,家住农村的人在招工时常常受到限制;有的找对象只限于城市户口;北京一些单位招工时明确规定没有北京户口的不得报名。

耗资上亿元最新建成的具有世界水平的北京图书馆,虽然大多数阅览室入座率不足一半,却只对大学生及中高级职称的人开放,绝大多数居民被拒于知识的大门之外,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上述这些做法是相当普遍的,存在于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每一块土地上,存在于从1949年立国一直到大约1978年为止的全部历史中,有的还一直延续至今。从反胡风(甚至更早)开始,反右、四清......最后导致了堪称我国历史上最黑暗的一段——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每一次运动都先由三五个领导议定名单,秘授给积极分子,由他们利用人类各种卑劣的心灵,挑动在正常情况下最不可告人的龌龊动机,爆发出“批斗”运动,于是群众被发动起来了。接着一切邪恶的念头被诱发、被培养、被反激、被暗示、被强化,这就是所谓群众进一步发动起来了。这时不仅那些一贯的打手在忠于什么的漂亮词藻下表现出大量的人类原始的劣根性,而且一向是被整者的亲密者,甚至是夫妻、父子,也忽然地反目成仇了。他们的是非观、羞辱感、恻隐之心,在不断的冲击下越来越淡薄了,代之以恶毒、残酷、狂暴和兽性。可是这时候他们却得到了认可,一时可免于运动之灾了。(其实事物发展逻辑结果是连最初布置整人的领导也逃不过挨整的可悲结局)。这时候被毒害的并不是几个人,而是广大群众,是整个世界。(舒芜在《政治运动中的群众》一文中对此有很精彩的分析。见《人民日报》1988年8月30日,第八版。)

当然在每次运动中都有少数头脑清醒而坚持原则的人,但他们坚强不阿的品质不但未能扭转乾坤,反而使自己被“踏上了千百只脚,永世不得翻身”,成为任何一个居然敢于抵制“历史潮流”者的悲惨榜样。在这个人性被强烈扭曲的悲剧性时代,除了发出叹息,即使是最聪明最正直的人也不可能采取任何有效的行动。一切都已经太晚了。

为什么这样大范围内的错误不能被认识和被纠正?因为它是以某种更高的原则伪装起来的。在人类历史上类似的事例早已屡见不鲜。欧洲在15世纪后的200多年内以女巫或男巫的罪名(即魔鬼附体)处死了几百万人。罗素在《宗教与科学》一书中写道:“神学的危害不是引起残酷的冲动,而是给这些冲动以自称是高尚的道德准则的许可,并且赋予那些从更愚昧更野蛮的时代传下来的习俗以貌似神圣的特性。”(罗素:《宗教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4页。)

如果我们追溯这兽性时代的渊源,我们将发现,漠视了“人生而平等”这个最基本的人权观念,因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规则,是一个主要的原因。少数人专多数人的政,强迫多数人处于卑下的不平等地位固然不对;多数人专少数人的政同样是错误的,哪怕是用了任何超级民主的借口。

一个国家如果不能保障少数人的基本权利,最后也不能保护国家的主席。民主的精神不光在于少数服从多数,更重要的还在于少数人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现在大家都相信“文化大革命”一类的历史性错误不会再发生了,可是这模糊的“相信”起不了真正的作用。能够起作用的是让“人生而平等”的原则深深植入每个人的心灵。

从这一点来看,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取是相当显著的进步。尽管现在有不少人抱怨市场的浪潮不合理地扩大了贫富差距,但比起“文革”时像老舍、邓拓、吴晗这样一些人都被压迫得活不下去,而江青、王洪文之辈却能飞黄腾达,现在人与人不平等的现象已经大为缓和。当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才能构成一个更合理的社会。

撇开“文化大革命”这种社会性的大灾难不谈,就社会的经常性运转来看,任何对性别、出身、居住地、政治信仰的歧视,都不但有违于公平的基本道德观念,而且不利于利用社会的精英为整个社会造福。对于个人来说,受歧视是个人的不幸,对于社会来说,歧视一部分人必然造成对整个社会的损害。

从古代的伊索到现代的邓拓、遇罗克、王申酉都是被摧残的社会精英。遇罗克是北京青年,在数学、政治等方面表现出非凡的天才。但因系右派分子家庭出身,在文化革命中又反对迫害,终于被枪毙。王申酉是上经一位普通工人的儿子,华东师范大学物理系毕业。他在各方面都极具才能,由于反对“文化大革命”被判死刑,并于“文革”结束,“四人帮”被粉碎半年之后被杀害。天才人物出现的机遇是非常稀少的。他们往往有极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超脱于当时世俗观点的洞察力,因而很容易成为歧视政策集中攻击的目标。他们不但受到统治者的摧残,而且也往往得不到群众的理解。一旦群众被“发动”起来,首先被群众出卖的就是这些实际上代表群众利益的出头椽子。越稀有的天才越易受到打击,这实在是人类历史的不幸。

“起点平等”或“人生而平等”的要求不能从字义上去理解,因为确切地说,人生出来时是不平等的。不但智力、体力、相貌是不平等的,而且出生在一个什么样的家庭环境里也是不同的。如果孩子出生在一个富裕的、受过良好教育的、充满着爱的家庭里,他显然有较多的机会得到成功。甚至这个家庭是在城市还是在穷乡僻壤,是在美洲还是在非洲,都会使新生儿有不同的成功机会。可是对于这样的不平等,我们一时没有办法改变它。遗传的不平等是生物繁殖中的普遍规律,家庭的不平等是社会留给我们的遗产。

所以我们反复强调的人生而平等,其确切意义是说人不应由于出身、民族、居住地、信仰等任何一种原因,而在个人追求自身幸福、实现自身价值、争取为社会所承认的道路上受到任何歧视。也就是每个人在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中应遵守同样的制度规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市场竞争中用同样的打分规则;在道德判断面前任何一类人都不被歧视。

可是规则的不平等并不能直接为我们的肉眼所见,因为那是存在于人的观念、习惯和法律之中的。能够被我们直接看见的只是结果的不平等,比如贫富的悬殊等等,引起人们愤慨的也正是这些可以看得见的不平等,因此消除结果的不平等便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要求。从中国古代的大同世界的理想,到共产主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旗帜,目的都在于消除结果不平等。可是要消除结果的不平等势必引起另一类的不平等,因为人的天赋不同,主观努力不同,所以他们的结果原本是不同的。现在为了强求结果的平等必须强制性地剥夺一些人的贡献,把它们无条件地分配给没有贡献或贡献较少的人,这样强求结果的平等必然伴随着强制剥夺现象,又产生了新的不平等。

而且问题的严重性还不止于此,在一个实施强制剥夺的社会内,关于什么是公平的解释,往往是存在争议的,例如按需分配中到底什么才算是需。在这种争议中有权对此作出解释的人必定要占上风,连执行强制剥夺政策的人也会跟着与众不同。如果这些人都是“好人”,平等还能维持于一时,可是谁也无法保证永远是好人掌权,所以在追求结果平等的社会内,一般仍旧存在着另外一种意义上的不平等,即权势的不平等,以及由于权势不平等所引起的物质不平等。

实施结果平等政策的另一个不良后果是使得有可能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心灰意懒,因为任何额外的贡献都会被剥夺;相反,懒人倒经常得到额外收入;这实际上等于是在奖励懒人。奖懒罚勤的结果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个人缺乏创新精神,企业缺乏活力,国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弥漫懒散习气。

说得不好听,追求结果平等多少与妒忌心理有关,任何一个人生活水平超过自己都会使自己感到痛苦。当这种追求成为一种社会制度时会导致巨大的社会危机,为了减少人民的痛苦应把全国最富的人拉下马,因为他是全国人民痛苦的根源。如果把他变成第二富有的人,只能使原来第二富的那个人感到幸福,如果把最富的人拉下到社会最底层,则可使全国的人都感到痛快。可是事情到此还没有完。因为原来第二富的人变成了最富的人,重复这个过程,最终的结果是全国人都一样的穷。有讽刺意味的是原本希望自己能超出别人,而结果却是断绝了一切人的变富机会。

结果平等的政策相当于在百米赛跑时要求所有的选手同时到达终点。这种规则的游戏非但使得所有的选手都提不起劲儿来,就连旁观者也会觉得没有意思了。

■ 美好制度的原则:对等和公平

制度设计的前提是所有的人都处于对称的地位,此人可以学雷锋义务为别人服务,彼人也可以学雷锋义务为别人服务。就这一点来说,此人和彼人没有任何区别,所以损己利人的逻辑上行不通。但是当当事人处于不对称的地位时,牺牲自己帮助别人非但行得通,而且成为必要。一个不识水性的人落水遭到危险,他需要别人甘愿冒险来救助;一个路遇歹徒的少女,急盼有人拔拳相助。此时的舍己利人就成为必要而且可行的道德行为。

不对称的地位不仅仅发生在上述这些偶然的情况里,它是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可见的。

青年人对于老年人或儿童,地位就是不对称的,因而前者就有照顾后者的必要,这里不会发生任何逻辑上的矛盾。男人对于女人,健康人对于有病的人,更一般地,强者对于弱者,地位都是不对称的。在公共汽车站上,下车的人和上车的人也处于不对称的地位,因此必须先下车后上车,上车的人要照顾下车的人。在上车的时候争无恐后也是缺乏道德的表现,因为上车的人中有男有女,有强有弱,凭自己的力气大而置弱者于不顾,这恰好是利用了各人条件的不同来达到损人利己目的的做法。正因为在一个社会中人与人的处境、条件不对称,舍己为人,先人后己才成为一个普遍的道德要求。一个处处克己奉公,把别人的利益看得比自己的利益还重的人,是一个高尚的人,有道德的人。上面的分析,从开始否定损己利人,到最后肯定舍己为人,这一个圈子并没有白兜。我们弄清楚了在制度设计中,处理具有平等对称地位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害关系时,公平是唯一合理可行的道德原则,损人利己和损己利人既不可取,又不可行。但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普遍存在着的人和人地位、条件和处境的不对称,舍己为人成为谐调社会活动的高尚的而且是必要的道德原则。

我们最应该避免的是作出这样的决定:在设计一个社会制度的时候,规定了一系列牺牲个人利益、照顾他人利益的法律、政策、条文等等,可在日常的待人接物中却人人寸利不让,提倡无情的斗争,引起生活中的摩擦,不愉快,造成一个冷漠、缺乏同情的社会。回想一下解放以后所强调的道德原则和体制设计,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所发生的恰恰是我们最应该避免的事情。这样巨大的历史性错误,必然给经济建设、文化教育、日常生活造成一系列的重大损失。而且由于不懂得不同条件下应有不同的原则,在许多人开始意识到追求和捍卫自己的利益是正当而且合乎道德的时候,社会上还谴责他们缺乏共产主义道德,甚至认为对自己利益的关心导致了普遍的道德退化。另一方面,许多人又把关心自己利益的正当权利当作可以自私自利的理由,不分场合不分条件地私欲膨胀,甚至发展到连法律也敢践踏的地步。由于混淆了正当的利益关心和损人利己的严格界限,出现了所谓的道德迷茫。如果我们不能基于理性的分析从道德的迷茫中走出来,我们就会长时期地陷入道德的混乱而不能自拔,这确是十分危险的。

前面一再强调,在制度设计中必须承认每个人都有平等地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而不能假定居然有那么一些超人,会把别人的利益看得比自己的利益还重。这不仅是一个道德标准的问题,而且成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把制度设计建立在人人有权追求自身利益的基础上,意味着首先就得承认个人或集团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都受到各自追求利益的动机的驱使。因此任何个人或集团都要受到利益上的制约,没有人可以例外,因为不受制衡的个人或集团必将损害别人的利益。其次还要承认人与人之间有利益协调的必要,于是磋商、让步、折衷、求同存异成为处理人际关系的根本手段,这一切都需要尊重人,需要建立信任关系。

相反,如果制度设计的基础是假定某个人或某个集团自愿地将他人的利益放在自身的利益之上,或这些人大公无私,没有自身的利益,那么人际关系的主要内容就不是调解利益冲突,而是是非之争,谁对谁错的问题了。于是正确的一方必须压倒错误的一方,对手是不需要被尊重的,需要的是被打倒,甚至还要踏上千万只脚,使其永世不得翻身。对于某一部分人是需要监督的,但监督别人的人,自身可以不需要监督,因为他们没有自身的私利,而是以别人的利益(有时称为人民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的。

比较上面两种不同的利益关系的假设,可以导出不同的社会关系处理原则,不同的机构设置,以及不同的社会演变。上面的讨论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在不同制度上有不同现象的原因。

几年前,我国曾有一位大学生为救助一位老农民而牺牲了生命。没有问题,这是一件具有高度德行的英雄事迹。但事后有人提出怀疑,认为用一个年轻的具有大学文化的生命去换取一个暮年老农的生命是不值得的。他们认为这样的事迹不值得推广,然而他们把问题的想法弄错了。事情的性质完全不是在两个生命中挑选一个。

如果像他们所设想的情况真的发生了,譬如说,一老一同时受了伤,需要输血救命,现在血液只够一个人用,此时的确不能说救援老人而让青年人死去比起来更合乎道德。现在实际的情况是青年人发现有人处于危急之中,他考虑的并不是用自己的生命去替换别人的生命,而是如果他要去救险将可能付出极高的代价,但他毅然决定支付高代价去实践自己的道德义务。人的道德水准正是在这一点上被度量出来——你准备用多高的代价去实践道德的呼唤。

如果一定要问,不同的人的生命是否有不同的价值?答案是明确的“否”,因为人生而平等。严格来说,价值的观念不适用于生命。因为价值观念只有在下列条件才可应用,这个条件是人只能在有限的可能下作出选择。所谓“有限的可能”是指非此即彼而不能得兼,此时我们可以比较两个目的物的相对价值,由此作为选择的根据。

譬如我一个月收入为1000元,买了衣服不能买皮鞋,究竟买什么要从衣服和皮鞋对我的使用价值来决定。但各人的生命并不是非此即彼,甲的生存并不排斥乙的生存。正因为这样,生存才能成为人的基本权利。选举权利、听和说的权利都是具有这种性质,所以它们也属于人权的一部分。如果人们挤在漂浮于大海里的一只小船上,生存权就不再是基本人权,生命成为彼此排斥的活动,个别生命的价值比较问题才会被提出来。

人生而平等是人权理论能够得出的唯一结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和人却不平等,富人和达官贵人的生命就是比穷人和普通老百姓的生命更值钱更重要。飞机失事对死亡者赔款额的不同或许可以表明生命的价值。死亡的外国人获得赔款额数倍于中国人的。同为中国人,坐飞机出事比坐火车出事得到的赔款也更高。但这些规定正在改变中。而贫富等差别又是一个现实,这种差别到什么时候也不会完全消失(不一定继续表现为贫富或官民)。所以唯一的途径只能是限制这种差别,尤其是不能人为地去制造或扩大差别。正因为人权、道德这些理想经常地与现实生活中因不平等而发生的价值观相冲突,人们才愈发珍视实现道德理想的行为。

过去的事随着时间的推移虽然会逐渐淡去,但如果回顾人类的文明史,我们仍可见到许多杰出的人物屹立其间,恰如黑夜星空中最灿烂的星斗。他们之所以永远留在人们的记忆中,很少是因为他们创造了巨大的财富,绝大多数是因为他们的思想和德行。所以我国有“立言立德”的古训,意思是人要想活得有意义,要想流芳后世,只有用自己创造性的思想和高尚的德行来产生影响。

岳飞、文天祥以及当代的雷锋、焦裕禄,他们都是中国历史上最灿烂的星斗。俄国的彼得大帝一世(1672—1721)身为至尊无上的皇帝,竟在俄国寒冷的深秋季节,跳入冰冷的河中救援溺水的士兵,因而身染重疾,几个月后死亡。他们的事迹表现着巨大的道德力量,所以他们永远被人怀念。由此可见人们对于道德价值的评价远远超越对于其他价值的评价。德国大诗人但丁说过:“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的缺陷。”明朝哲学家李贽在《初谭集》的序言中写道: “有德行而后有言语,非德行则言语不成矣;有德行而后有政事、文学,非德行则政事、文学亦不成矣。”

■ “金钱万能”的经济学意义

美国是一个信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这样一个国家里金钱就成为“万能”。所谓万能,是指有钱可以买到一切产品,获得一切享受;它反面的意思是没有钱什么事也办不成,甚至于活不下去。在非市场经济的社会中情况是不同的,在那里许多享受的分配不全是靠钱;没有钱的话,自己耕作也能维持生存,金钱不是万能的。不过在严格的意义上说,在美国金钱也并不是万能,譬如不可以买卖人口,不能以钱赎罪、行贿。所以有必要正确地了解在美国这样的市场经济中,金钱万能到什么程度,这种“万能”性有什么意义,带来什么利弊。

金钱万能的确切意义应该是:钱是市场上通用的交换手段,用钱可以在竞争的市场上购到任何一种商品,而不附有其他限制条件。

即使在计划经济社会中,钱也可以买到许多东西,但与市场经济相比,钱的“万能”性要差得多。譬如说,在大多数计划经济社会中土地、矿山、森林等自然资源是不允许买卖的;黄金、外钞等基本上也不能在市场上购到;甚至一些基本生活用品,如粮食、住房等的交换除了钱之外还要凭票证。但在美国,上述各种东西都属于商品,花钱就可以买到。

钱的万能性也可理解为金钱面前人人平等,身份和地位在市场交换中不起作用。在经济学的教科书中常常讲到货币的出现如何方便了交换,用钱交换比之物物交换节省的寻求交换对象的时间,解决了一些商品不可分割的困难(如一头牛、一柄斧)等等,似乎货币被接受是一个极自然的过程。但事实上在一个等级社会中,人的消费水平是由等级决定的;换句话说,人能否得到一种产品或服务与“此人是谁”有关。

货币出现之后,无权而有钱的人进入了特权阶层的消费领域,金钱冲击了特权。带贬义的“暴发户”就是出于对新进入的消费者的敌视称呼。暴发户虽然有钱仍受到特权者的强烈抵制,所以金钱之具有万能性决不是一帆风顺的。美国市场经过一百多年的发育,带贬义的暴发户一词用得越来越少,认钱不认人倒成了公认的规则。和权力金字塔结构的社会相比,人人都有机会进入任何一个消费领域,买软卧火车票、坐飞机都不需要关于身份等级的证明,不能说不是朝“民主”和“平等”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它又带来了另一种不平等:穷人和富人的不平等。

在理解金钱万能的意义时,强调了在竞争的市场上用钱可以买到一切。市场上卖主用降低价格竞争;买方用抬高价格竞争。此种竞争的规律是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上升;供过于求时价格下降,其结果是价格有涨有落,以此来调整商品的过剩或不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钱才具有万能性。反过来看,如果商品供不应求时,有了钱也买不到(多半是因为价格管制的缘故),那钱还有什么万能性呢!

当金钱万能,用钱可以买到一切商品时,说明一切商品的价格均已调整到使商品的供应和需求相等。

■ 不让有钱的人有势,不让有权的人捞钱

我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并不是均匀地分配给每一个人的。20年以来,由于各人能力、机遇、努力的不同,也由于各人接近权力的程度不同,不知不觉之中社会结构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主导着社会演变方向,支配各种资源的人与20年前相比已整个地换了一批。也许我们每个人回想一下自己,看看邻居以及亲朋好友中的变化,能更真切地体会这种变化的真实性。

这个不声不响的变化还在不断地发展之中,它将导致什么后果,这是每一个有头脑的人都在关心的。社会学家将这个问题称之为社会分层,然而研究社会分层的目的何在,依什么标准来划分分层,这些标准有没有统计资料可供操作,各有各的说法,并无统一的认识,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没有什么突破。从经济学家的眼光来看,研究社会分层的主要依据是看资源是受什么支配的,是由市场支配还是由权力支配。研究社会分层的目的是了解公平和效率的状态,寻找同时可以改进公平又有利于效率的措施。社会分层划分的标准要从分配资源的途径入手,了解消费、投资这两大项最终产品的去向中有多少百分比是通过市场分配的,有多少是通过市场以外的渠道,即权力渠道分配的,特别是个人收入的分布状况以及其中通过市场得到所占的比例和通过权力得来所占的比例。

在计划经济时代,从表面上看大部分消费品仍通过市场交换(要用钱去买),但人们用来购买消费品的收入却并无一个劳动市场来提供,而是由计划渠道决定。各个级别的工资数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决定;某人应该定在哪个级别上由单位领导说了算,至于投资更不是老百姓的事,所以那时的资源基本上是由权力支配的。社会分层就分为有权阶层和无权阶层。

在进入建设市场经济的时代之后,越来越多的资源由市场支配,于是社会分层又分为有资本阶层和无资本阶层,但按权力分配资源的规则没有停止起作用。两种分配方式还在争夺地盘,但即使是纯粹的市场经济仍有相当大一部分资源是由权力分配的,这部分主要是政府开支。

人类社会的存在必须依靠物质消费。在物质财富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中,形成了人们控制和支配资源的规则。所有权的确立是支配资源最基本的规则。依所有制划分有公有制社会和私有制社会。当然,纯粹的公有制和私有制并不存在,但以公有制为主还是以私有制为主却是界限分明的。在公有制社会中,资源按权力的大小来支配,所以人们竞争获取权力,于是产生了官本位,连和尚也有处级科级之分。由于权力的供应有限,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领导,因而权力的竞争带有排它性,这种竞争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和成本抵消之后往往为负,这就是内耗。当然也可能为正,如果竞争的规则能挑选出好的掌权人来支配资源。

在私有制社会中资源的配置由市场所形成的价格决定。价格是一种客观的信息,是由众多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形成的,没有人能垄断价格。然而价格的背后是谁拥有用于支付价格的金钱的所有权,于是在市场制度中人们转而追求金钱,所不同的是金钱或财富是可以被创造出来的,不像权力的供应有限且具有排它性。经济学证明了竞争性的市场制度能最有效地利用资源,结果是市场制度促使社会财富空前的增长,同时将人们分成了富人和穷人,有资本阶层和无资本阶层。

社会分层,无论按权力或按金钱,都认为是有害的。其实我们不可能设想一个不分层的社会,因为社会分层实际上是对资源的控制,不分层的社会是一个无控制、无规则的社会,它根本是不可能存在下去的。社会的公共事务必须有权威方面出现管理,这就会出现有权阶层。即使是无政府主义者也承认警察是必要的,一旦有了警察就必须有税务局,它从百姓那里征税以维持警察,于是政府就出现了。同样地,即使是最激进的社会主义分子也不敢提出绝对平均主义的主张,因为一个失掉了激励机制的社会,是没有前进动力的,所以有资无资的社会分层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

这正是使人们困惑的地方。我们既讨厌社会分层现象,又不能没有这种分层,我们究竟要解释的是什么呢?

要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要回顾市场制度的运营原则,这个原则很简单,即地位平等的交易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各自拥有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换。我们所厌恶的社会现象正是破坏了这个原则,譬如,交换双方由于权力不等,在交易时不具备平等的地位,换言之,交易依赖于权力。例如某些买卖只许一定的人士做,普通人不得进入,又如某些商品指定必须从某一厂家采购,或者对某些商品排斥他们进入市场,或者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禁止某些商品的使用等等。我并不否认,以上种种限制有不少是必要的,但我们必须注意,一旦由于任何一种理由让权力进入了市场,权力就可以与金钱交换,这是一切市场出毛病的起始点。

社会分层为有权和无权,又分层为有资和无资,这都不可怕,甚至还是必要的,可怕的是把权力运用到市场中去,用来和金钱相交换,其结果是有钱的人变得有势,有权的人变得有钱。有钱人的势并非是公共管理的需要,也不是因为他们有公共管理的才能;有权人的钱并不是在市场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换赚来的,而是用公众赋予的管理权去交换得来的。所以我们要防止的是有钱的人有势和有权的人借权弄钱。

可是事实上这两点很难做到,权和钱的勾结是任何一个使用货币的社会中极难防范的事。政治家竞选需要大笔开销,穷人根本不可能去竞选;一个富人犯了罪可以花钱请精明的律师为他辩护,有罪可以变无罪,这些都是权钱勾结,可是又是合理合法的,更不用说,一切政府管市场的地方都有贪污的机会存在,可是政府又不能不管市场,这些都是尽人皆知的事实,所以说权钱的勾结是极难防范的。

但是一个清醒的政府应当随时警惕,防止各种方式的权钱勾结。禁止有偿新闻,肃清收费评奖,不许择校收费,杜绝买卖文化,以及最近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对经济型小轿车在交通规则上的歧视,都有利于防止权钱勾结。但剩下的问题还很多很多,值得在每一项政策出台以前以及对已经出台的政策都要仔细想一想,这样做是否会给权钱勾结钻了空子。一个清醒的政府要盯住有钱人,不让他置身于法律之外(美国的九家大公司,如微软,IBM不断官司缠身,他们不可能逃脱法律之网的监督)。如果政府傍大款,社会的正义必将处于危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