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冷剑;分类:社会透视;标签:警察 妓女 ;日期:2000-12-14
7 、8 、9 三个月,全国扫黄打丑集中行动,给人的感觉的确是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市面上,在夜空灿烂闪烁的夜总会、桑拿浴等霓虹灯广告熄灭了,发廊、茶社、歌厅、网吧统统关门大吉了,站街的流莺也基本上看不见了。媒体上,今天是某市清查娱乐场所,收审卖淫女、嫖客若干,明天是某市查处洗浴中心,吊销营业执照若干,等等。当然,也跳出几个不太和谐的音符。先是山东青岛某公安分局长向查处对象通风报信,后有江西南昌某公安分局在深夜与发廊女老板“裸聊”时被同行撞个正着。打丑之人或者与被打之人沆瀣一气,或是沦为被打之人,真是令人难以接受,但又确实折射出当前中国警察的特点之一。公众们在摇头叹息之后,也不得不接受之。
既是扫黄打丑,除了坐台小姐、按摩女、发廊妹、老鸨、皮条客之外,断然是少不了嫖客。没有嫖客,嫖娼一事无从谈起。于是,抓嫖客自然是扫黄打丑的重点之一。况且,抓住嫖客,可以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在中国,只要某种行为能处以罚款,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就大,根本用不着上级机关督促),公安机关绝对是全力以赴,绝不心慈手软。
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是卖淫嫖娼?有什么行为的人可认定为嫖客?关于第一个问题,公安部有权威地解释:“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应按卖淫嫖娼对行为人双方予以处罚。《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1995年8 月10日公复字(1995)6 号”。按照这个批复,我们不难找到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就是有以上行为的人才能被认定为嫖客。
然而,现在的性形并非如此了。公安干警带着小组上街指认,只要被小姐点上,立即带回警局,先是和言悦色,诱你承认;后是拍桌打凳,逼你承认;再是手铐电棍,打你承认。只要承认了,罚款走人。你若不信,我举个例子作证。8 月7 日《重庆晚报》报道:“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三年级学生赵川在暑期回家期间,因一卖淫女于8 月3 日赶场卡在人群中指认戴眼镜的赵川曾嫖过她,赵随即被警察带走,后又被警棍欧打,逼其承认为嫖客,并通知家人交罚款5200元。
嫖客一词,自古以来都是贬意的。无论是谁被人无端称为嫖客,必然要与之理论,甚至走上法庭,弄个维权之诉,讨个名誉清白。而我们万万想不到的是,一生清誉,竟系于娼妓之舌,若被其指认,非但名誉受污,还要皮肉受苦、金钱受损。有人以为,即使小姐指认,我亦可以举证否认。你太天真了,处理赵川的警察说,我可以找一万个人来证明你嫖过。三人成虎于市,万人岂不能成你为嫖客?观文至此,纵然平时自视清高了不起的人,此时此刻恐怕都会有点胆战心惊后背发凉的感觉吧。
抓嫖客,本来是整肃社会风气的好事,但好事竟会办成这样,我以为,还是一个钱字在作怪。辽宁阜新市公安局在前局座毛老爷子的统领下,抓嫖罚款收入竟达上亿元之巨,令人瞠目结舌。毛老爷子当然取用自如,后来潜逃失踪,至今尚未归案。当时,阜新市公安局竟有警察以自己的妻女为诱饵设局抓嫖,这大概是警中败类要钱不要脸的极端了。
除了钱的问题之外,好事没办好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安部对卖淫嫖娼行为过于宽泛的界定。在公安部的这个文件中,与卖淫女相互勾引、结识等都可以按卖淫嫖娼处理。基本意大概是为了更好地遏制这种丑恶现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都可能使许多无辜的人蒙受冤屈。我们知道,人的社会角色是多重性的。卖淫女除了她的娼妓角色之外,还可能是他人的妻女,是其他社会一般职业的从业者。当她以这类身份出现在社会上时,不可避免的要结识一部分男女。如果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再加上部分警察不正确的适用,这些男子就极有可能成为嫖客的候选者。因此,就出现了凡在小姐通讯录上留有电话、传呼、姓名的男子均被当做嫖客处理的冤案,更甚者,便是带着小姐指认嫖客,进而屈打成招的错案。
打击违法行为和保护无辜者是立法和执法部门的基本职能。过去,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法条严苛、宁枉不纵成为立法和执法的思维定势,类推.收容审查等制度见于法律法规,因疑罪从有而将疑犯收押数年之久不审不判的屡见不鲜。如今,在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大潮流中,我们再不应该这么做了。一切一切都应该纳入法制轨道。在现今的中国,应该多想到如何保护无辜者,因为,冤案在过去的年代里实在太多了。放纵一个疑犯,公众的反应是遗憾,而冤枉一个好人,公众的反应则是愤怒。这一点,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都有必要深思。
原载:第三只眼